![]() |
|
|
| 买卖合同知识 | 委托合同知识 | 仓储合同知识 | 投资合同知识 | 房产合同知识 | 合同订立生效 | 建设工程合同知识 | 融资租赁合同知识 | | 赠与合同知识 | 行纪合同知识 | 保管合同知识 | 证券合同知识 | 借款合同知识 | 合同履行 | 特许经营合同知识 | 国际贸易合同知识 | | 担保合同知识 | 居间合同知识 | 运输合同知识 | 经营合同知识 | 劳动合同知识 | 合同变更解除 | 股权转让合同知识 | 合同纠纷诉讼仲裁 | | 租赁合同知识 | 承揽合同知识 | 招标合同知识 | 涉外合同知识 | 技术合同知识 | 合同违约责任 | 电水气热合同知识 | 合同法律法规解释 | 合同法律问答>> 合同法律案例>> 合同法学论文>> 大家说法>> 合同法在线教程(高阶)>> |
| 合同法网 >> 担保合同知识 >> 恶意抵押效力的认定与处理 |
恶意抵押效力的认定与处理 |
||
|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 合同法网推荐 |
|
《担保法解释》第69条对以上的批复做了补充和完善,该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关于恶意抵押的效力问题,1994年最高院曾经有过两个批复。第一个批复内容是,债务人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将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的,抵押无效。这个批复在实践中,适用起来很难。一是无法界定债务人的全部财产。(www.hetong365.com) 最高院又下了第二个复函,主要内容是,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无论是将全部财产,还是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的,损害其它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抵押无效。这个批复有一定操作性,但也不尽完善。一是它直接否定了抵押效力,我们知道,根据无效法定的原则和理论,民事行为无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www.hetong365.com) 这一规定十分合理,有效地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不轻易认定抵押无效。而是规定抵押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被法院撤销后,抵押才无效。从而规范了确认抵押无效的程序。二是虽未明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民法有关理论,举证责任由申请撤销的债权人来承担。三是考虑到债权人包括普通债权人和特殊债权人(如抵押权人等),由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将债权人扩大到抵押权人,就会从根本上动摇抵押权担保制度。因而担保法解释将债权人限定在普通债权人。(www.hetong365.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合同法网www.hetong365.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
|
| 法律编辑:合同律师 法律审核:合同法网 |
| 优秀法律网站导航>> |
|
| 搜索:恶意抵押效力的认定与处理 相关内容 | |
恶意抵押效力的认定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