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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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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 合同法网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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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质押? 质押,在传统民法上被称为“质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及权利质押。(www.hetong365.com) 质押作为债的担保形式,特别是其中的动产质押历史悠久,比起抵押权而言要早得多。近现代质押制度实际上是在古代质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后发达至今,成为当代经济生活中重要的担保方式。(www.hetong365.com) 罗马法时期,现代质押制度感情 抵押制度均未确立,债权担保主要*信托式设质方式。信托式设质是指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由债务人保管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硪归债权人所有。以罗马法为基础,质押制度不断发展。现行法国民法在动产质及权利质以外,规定有不动的的用益质,该不动产质权人,虽不可以请求债权利息,但是在标的物上有使用收益权,孳息的价额,明显超过法定利率时,应以其剩余充抵债务。现行德国民法典只有动产质押及权利质押,不承认不动产质。而瑞士民法也只有动产质及权利质,就不动产,只承担抵押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关于不动产担保,移转占有,称为“质”。(www.hetong365.com) 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抵押、留置、定金、保证四种担保形式,但没有质押这一形式,在实践和理论上,都将质押归入了抵押的范畴,抹杀了抵押与质押在传统民法理论的区别,而且没有规定权利可以成为抵押(包括质押)的标的物,但1995年的《担保法》明确规定了权利可以成为质押标的物,并区别了抵押与质押,形成了较完善的担保法体系。(www.hetong365.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合同法网www.hetong365.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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