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买卖合同律师 | 委托合同律师 | 仓储合同律师 | 投资合同律师 | 房产合同律师 | 合同订立生效 | 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 融资租赁合同律师 | | 赠与合同律师 | 行纪合同律师 | 保管合同律师 | 证券合同律师 | 借款合同律师 | 合同履行 | 特许经营合同律师 | 国际贸易合同律师 | | 担保合同律师 | 居间合同律师 | 运输合同律师 | 经营合同律师 | 劳动合同律师 | 合同变更解除 | 股权转让合同律师 | 合同纠纷诉讼仲裁 | | 租赁合同律师 | 承揽合同律师 | 招标合同律师 | 涉外合同律师 | 技术合同律师 | 合同违约责任 | 电水气热合同律师 | 合同法律法规解释 | |
| 合同法网 >> 担保合同律师 >> 公益法人的担保人资格 |
公益法人的担保人资格 |
||
|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法网 免费法律咨询>> | 优秀律师推荐 |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至此,我们可以总结关于国家机关和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公益法人的担保人资格:原则上,国家机关和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公益法人不具有担保人资格,其提供的担保无效;作为例外,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公益法人可以为担保自身债务而为特定抵押。注意,该抵押的有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抵押物是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和主债务必须是公益法人的自身债务。(www.hetong365.com) 担保法只规定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不得作为保证人以及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但是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是否也不得作为物保的担保人呢?如果他们提供了这类担保,是否有效?这次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www.hetong365.com)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www.hetong365.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合同法网www.hetong365.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 ● 愿意向本法律站提供赞助并且对您的推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本站将在审查后对您进行推荐! ● 客服Email:21lawyer@163.com QQ:282066166 |
|
| 法律编辑:合同律师 法律审核:合同律师 |
| 优秀法律网站导航>> |
|
| 搜索:公益法人的担保人资格 相关内容 | |
公益法人的担保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