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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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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因此,保证担保依据保证合同设定,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债权人与保证人。(www.hetong365.com)

1、债权人

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为主债的债权人。在一般情况下,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合同债权,因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一般即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但是,对于非合同之债权也可以设定保证担保,在此情况下,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只需是主债权的债权人即可,而不以主债权为合同债权为条件。(www.hetong365.com)

因保证合同为无偿合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在合同中是纯受利益的,所以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无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享有主债权,其订立的保证合同也应当是有效的。(www.hetong365.com)

2、保证人

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是担保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因此,保证人可以是法人、公民,也可以是其他组织,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应该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应当具有担任保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保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当然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保证合同又是单务的无偿合同,保证人仅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因此就自然人来说,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担任保证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保证合同。(www.hetong365.com)

因为保证的后果是保证人要以自己的财产为被保证人偿债,所以法人和其他组织担任保证人的,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下列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

① 国家机关

《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也包括党的各级机关。由于国家机关属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职能,其活动经费源于国家的预算拨款。而保证行为是一种经济行为,因此,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进行转贷时国家机关可以为保证人外,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则因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www.hetong365.com)

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即某些机关不仅具有管理职能,而且也具有一定的进行经济活动的职能,其财产一部分来自于其经济活动的收入。例如,邮电部门既是邮政管理部门,又从事邮政营业,有一定的经营收入。这类机关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应当有效,但其不得以国家预算拨款清偿保证债务。(www.hetong365.com)

② 公司

关于公司为保证人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加以一定的限制。我国台湾“公司法”上规定,公司除经营担保业务者外,不得为任何保证人。我国《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凡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公司名义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为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保证债务,由此而发生的责任应由该董事、经理自行承担。(www.hetong365.com)

③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法人的机构、职能部门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只能在法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我国《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下提供保证的,有两种情形。其一是授权分支机构以法人的名义提供保证,在此情形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为代理行为。其二是授权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供保证,这实际是等于企业法人授权分支机构可以从事该项保证业务。(www.hetong365.com)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当然也就不能提供保证。因此,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是企业法人职能部门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www.hetong365.com)

④ 公益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担保法》第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因为,这些单位从事的是公益事业,而不是以经营活动为主要目的。而保证行为属于经营活动,并且这些单位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预算拨款或者捐助等,所以,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当然不具有从事保证的行为能力,其作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www.hetong365.com)

由于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并非完全是以公益为目的,有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因此,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的,如无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www.hetong365.com)

(2)应当具有保证人应有的代偿能力

因为保证人负有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以自己的财产人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所以保证人只有具有代偿能力,保证才能真正起到担保的作用。保证人不具有代偿能力的保证,对于债权人来说没有意义的。因此,没有代偿能力的人不应作为保证人。(www.hetong365.com)

在不具有代偿能力的人作为保证人时,保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签订的,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保证人的清偿能力,保证人有无代为清偿能力应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保证人时订立合同时无代偿能力,后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也无代偿能力,则该保证合同属于自始履行不能的无效合同。如果保证人在订立合同时无代为清偿的能力,其后也不具有完全代清偿能力的,则该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应在能够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能以自己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而主张保证合同无效。(www.hetong365.com)

(二)保证合同的形式

保证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双方表示其成立保证债务的一致意思的表达方式。尽管各国立法在对于保证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上规定不一,但总的说来,因保证合同为无偿的单务合同,各国法上对于保证合同的形式规定较为严格。(www.hetong365.com)

我国《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依此规定,保证合同应采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而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只不过当事人应当以其他方法证明保证合同的存在,也就是说,这里的书面形式仅是一种证据上的要求,而不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的,在下列两种情况中保证合同有效:

1、自然人之间的保证合同。自然人之间的保证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在当事人是否存在保证发生争议时,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并且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也就是说,如债权人能以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保证存在的,可以认定保证存在,否则不能认定保证存在。(www.hetong365.com)

2、保证人已履行债务。当事人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保证人已经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履行的事实足以证明保证关系的存在,保证合同形式上的欠缺即消灭,保证人不得以无书面合同而否认保证合同的效力。(www.hetong365.com)

(三)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的内容,也就是保证合同的条款。《担保法》第15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合同的内容是确定保证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当完全、具体、明确,以避免双方发生歧义。但《担保法》第15条中规定的保证合同的内容并不全部是保证合同的必要条款。即使合同中不完全包括前述的内容,保证合同仍有效成立,在合同订立后,双方也可以就有关的合同内容予以补正。但是,任何保证合同都须有被担保的债权的有关内容,无被担保的主债权条款的保证合同不能有效成立。(www.hetong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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