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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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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

(一)权利质押的含义

权利质押,是指设立权利质权的行为。权利质权,是指非以实体物而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的质权。(www.hetong365.com)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出质人供作债权担保的权利。由于权利质权为一种担保物权,质权人得于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因而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应当具备以下属性:

第一,须为财产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由于其不具有财产内容,不具有经济价值,也就无法从其价值中受偿,因而不得用于出质,不能为质权的标的。(www.hetong365.com)

第二,须有让与性。权利质权的标的不仅须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而且须有让与性。不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利也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例如,继承权虽也是以财产为内容的财产权,但由于继承权不能让与,无变价的可能,因而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www.hetong365.com)

第三,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虽为有让与性的财产权,但不适于设定质权的权利,也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不动产物权上设定的担保权为抵押权,不为质权,因此,不动产物权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www.hetong365.com)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⑵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⑶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⑷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担保法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⑷项的规定处理。(www.hetong365.com)

依据上述规定,依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可以分为证券债权质权、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以及不动产收益权质权等类型。(www.hetong365.com)

(二)证券债权质权

1、证券债权质权的含义

证券债权质权,指的是以证券债权为质权标的的权利质权。所谓证券债权,是指以有价证券表示的债权。债权证券以其所代表债权的内容可以分为金钱证券(以请求给付一定金钱为内容的,如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物品证券(以请求给付一定物品为内容的,如仓单、提单)、服务证券(以请求提供一定服务为内容的,如车船票、机票)、有价证券证券(以请求给付有价证券为内容的)。服务证券有一定的特定性,有的禁止转让(如飞机票),不适于设质,不能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其他证券债权原则上都可以设质,得为质权的标的。若证券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该证券也不能质押设定证券质权。由于证券债权与证券是不可分的,转让证券上的权利必须转让证券,因此,以证券债权设定质权,也就表现为在证券上设质。我国《担保法》中明确规定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质押。(www.hetong365.com)

2、证券债权质权的设定

证券债权质权的设定,也需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双方订立质押合同,合同中并应约定证券的交付时间。在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证券交付质权人,权利质权自证券交付质权人占有之时起成立。我国《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没有证券的交付,质权也就不能成立。在一般情况下,出质人应将证券交付于质权人,当事人也可以协商将证券交付第三人占有,但当事人不得依占有改定的方式,仍由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证券。出质人仍占有证券的,质权无效。(www.hetong365.com)

(三)股权质权

1、股权质权的含义

股权质权,是指以公司的股权为权利标的的质权。由于股权是以股份、股票代表的权利,所以,以股权为质权标的,也就表现为以股份、股票质押。正因为如此,股权质权也称为股份质权、股票质权。(www.hetong365.com)

并非任何股权都可为质权的标的,依担保法的规定,只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才可以用于质押。如《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内不得转让。”因此,这些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间不得用于质押。(www.hetong365.com)

2、股权质权的设定

《担保法》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的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依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依上述规定,以股票出质的,除须有双方的合意外,并须办理相关的手续。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起成立。(www.hetong365.com)

(四)知识产权质权

1、知识产权质权的含义

知识产权质权,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质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其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字号权。(www.hetong365.com)

著作财产权是具有财产价值的,可以转让,因而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专利权主要为财产性权利,其财产权内容可以转让,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可以为担保物权的标的。商标专用权可以独立转让,既然商标专用权可以转让,商标专用权可以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字号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虽然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但其转让应与营业一同为之。因此,字号权不能单独用于担保,不得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www.hetong365.com)

2、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

《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不能以占有的方式公示权利,所以知识产权质权须以登记的方式公示权利。依现行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出质登记为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不过,知识产权的出质登记的效力应当如同抵押登记的效力一样不应为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应为质权成立要件或对抗效力的要件,即不经登记,质权不成立或者不能对抗第三人。(www.hetong365.com)

(五)不动产收益权质权

1、不动产收益权质权的含义

不动产收益权,是指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为标的的质权。公路桥梁等不动产的收益权并不是以不动产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权利,而是对利用该不动产的人收取利用费的权利,即收费权,该项权利尽管具有一定的物权性,但其具有债权的性质。因此,依《担保法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为标的设定的担保权,为权利质权。(www.hetong365.com)

2、不动产收益权质权的设立
权利质权的设定原则上应依权利转让的方式为之。公路收费权的转让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或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因此,以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向批准收费的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www.hetong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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