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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的基本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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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 合同法网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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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发行的债券,也称公司债券。它的特点为: 1.契约性。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企业债券实际上代表着一种债权债务的责任契约关系。企业债券主要通过规定债券发行人在既定的时间内必须支付利息,在约定的日期内必须偿还本金,从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一特点表现在两种方式中,一是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的特定资产(一般是指不动产)具有索偿权,一旦发行者的经营出现问题,企业债券持有者则可要求以已经指定的资产进行赔偿,这种债券实际上是抵押债券;另一种是企业债券的持有人不对企业资产具有索偿权,其索偿权是针对发行者的一般信誉而言的,这是企业债券中责任关系的通常形式。(www.hetong365.com) 2.优先性。企业债券的持有人只是企业的债权人,不是所有者,他无权参与或干涉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工作。(www.hetong365.com) 但债券持有人有按期收取利息的权利,其收入在会计科目上计入成本,所以在顺序上要优先于股东的分红。而当发债的企业经营破产后清理企业资产时,债券持有人可优先于股东收回本金,且企业债券一般都在发行时便确定还本的期限。(www.hetong365.com) 3.通知偿还性。部分企业债券附有通知偿还的规定,即发行者具有可以选择在债券到期之前偿还本金的权利。通常当发行债券的企业准备降低债券的利率时使用这种权利,届时企业可以随时通知偿还一部分或全部企业债券。(www.hetong365.com) 4.可兑换性。部分企业债券,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允许其持有者随意兑换成另一种金融交易工具。兑换条件在契约中已经明确,其目的也是为了增加债券的灵活性和流动性从而降低利息的支出。(www.hetong365.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合同法网www.hetong365.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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