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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后履行抗辩权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法网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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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与违约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一项实体权利,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权利义务的平衡。后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www.hetong365.com)

由此可知,后履行抗辩权是在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且能够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利。合同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其特征是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具有对价关系,履行行为具有关联性;
(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务合同中的履约顺序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区分适用的前提。所谓先后履行顺序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而确定的先后顺序。(www.hetong365.com)
(3)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不履行是指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当事人拒绝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即指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形。(www.hetong365.com)
(4)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不可能履行了,则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即失去意义。(www.hetong365.com)

(二)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与反诉

后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对抗其请求自己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并不否认合同关系的存在,不消灭或吞并对方的请求权,仅仅是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以达到延迟履行债务的目的。所以,后履行抗辩权属于延迟抗辩权。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一方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可以有效的对抗另一方的请求,拒绝履行其债务。但是,另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基于存在的合同关系和享有的请求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上文所述,当然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对于其要求对方履行债务的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也就是说,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本文认为,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原告)基于实体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后,另一方当事人(被告)主张后履行抗辩权,其作用仅起到防御的目的,并不是进攻的手段。所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属于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的反驳。该反驳仅能防御原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但不能抵消或吞并原告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诉讼请求,此时的诉讼标的仍为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审理的对象是原告的请求权能否成立。如果经过审理,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是有效的,其享有合同债权,则法院应当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债务的请求。因为:首先,该债务是客观存在的,原告基于此享有的请求权是合法的,被告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仅使其债务的履行延迟,而没有消灭或否定其负有的债务和原告享有的请求权;其次,退一步讲,如果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判决被告继续延迟履行债务,那么双方的法律关系仍然处于不稳定状态,定纷止争的诉讼目的就没有实现;第三,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享有对应的请求权。同样,双方也均享有基于请求权这项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权。换而言之,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后,被告不应当仅仅主张履行抗辩权进行反驳,而应当基于自己享有的请求权,提出要求对方按约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即提起反诉,以抵消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应承担由于自己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所带来的不利后果。(www.hetong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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