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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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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的情形存在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债务。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概念,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均作了专门规定。我国原来没有不安抗辩权方面的法律规定①。合同法在借鉴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吸收了英美法中默示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在第68条对不安抗辩权制度作了规定。相对于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我国合同法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突破和创新。一是扩大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法国民法典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买卖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作为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并没有限定适用的范围。从而使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构成一个完整的抗辩权体系。二是放宽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对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一般仅限于一方当事人财产恶化,有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既包括当事人财产恶化,还包括恶意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和其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给债务人提供了更广泛的保障。三是完善了不安抗辩权的救济制度。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可以拒绝履行债务;如对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还可以解除合同,从而弥补了传统上不安抗辩权仅有迟延履行效力,不能采取解除合同等补救措施的不足,更有利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www.hetong365.com)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实践中特别需要重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本身存在两种可能性:行使不安抗辩权;违约。具体属于哪种,取决于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把握妥当否。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一般是指一方缔约之后财产状况恶化,有难以对待给付的危险。至于恶化到何种程度,各国立法有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以支付不能及准支付不能为限。例如,瑞士债务关系法第83条限定为“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之支付不能,尤其破产或扣押无效果,而因此财产之恶化至他方之请求权濒于危殆时。”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限定为“买受人破产或陷于支付不能状态,至出卖人濒于失去价金之急迫危险时”。另一种观点认为,以对待给付请求权因相对人的财产状况根本恶化而濒f危殆为限。德国民法采取这种观点。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扩大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68条规定在四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l)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其他情形的。(www.hetong365.com)
对于第一种情况,合同法采用定义形式界定,没有将其具体化,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掌握。我们认为,合同法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使先为履行合同一方避免遭受对方不能对待履行的风险。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诚实信用的道德水准较低,存在大量的不良债权的情况下,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应该从宽掌握,以便于合同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不良债权的发生。(www.hetong365.com)
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可能受到重大影响,应该认为符合合同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经营严重恶化条件,允许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
(1)公司或企业资不抵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清算;
(2)公司或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三个月以上;
(3)公司或企业停产或半停产;
(4)公司或企业被有关部门吊销执照;
(5)公司或企业被有关部门决定撤销;
(6)公司或企业的银行帐号被冻结、查封、厂房或生产设备被查封,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7)公司或企业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8)公司或企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9)公司或企业涉及诉讼、有可能被判令承担重大责任;等等。(www.hetong365.com)
要注意的是,合同法规定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并非只限于当事人财产状况的恶化。在某些提供劳务、智力服务等合同中,其标的与当事人身体状况有密切关系,即使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没有恶化,而身体情况表明其已经无法履行合同,合同的相对人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与歌唱家订立的演出合同,歌唱家因病住院,根据其病情,其根本无法按期登台表演,演出合同相对方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www.hetong365.com)


不安抗辩权与担保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不安抗辩权情形后,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对方提供担保,一直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发生不安抗辩权情形后,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当事人无权强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理由:
1.从不安抗辩权的性质看,不安抗辩权属于抗辩权的一种,只有延期对抗请求权的功能,其作用在于延期履行债务,而请求对方提供担保,属于请求权的内容,抗辩权与请求权是直接对立的,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无权向对方提出提供担保的请求。(www.hetong365.com)
2.提供担保为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权利,并非义务。理论上一般认为,“盖他方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非为其义务,乃为一时对于抗辩之再抗辩之运用也 ①”。发生不安抗辩权情形,其法律后果为债务人有权中止履行债务,等待对方提供担保,对方没有提供担保和恢复履行能力时,可以解除合同。在对方提供担保后,则不安抗辩权消灭,先履债务一方应该继续履行。从法律规定来看,提供担保是后履行债务一方对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的抗辩权的抗辩,并非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义务。提供担保既然为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当一事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强行进行干预,责令其提供担保。(www.hetong365.com)
3.法院或仲裁机构责令对方提供担保,违反合同自由原则。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为其履行债务提供的担保,该担保性质为意定担保。意定担保实质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法院或仲裁机构责令对方提供担保,是强行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设立担保合同关系,违反了合同自由原则。(www.hetong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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