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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务合同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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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务合同
解除劳务合同

一,员工与公司订立的是否为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况属于无效合同:

1 欺骗、胁迫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 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
4 要约内容与法律和强制性法规冲突

显然,这个劳务合同是不符合上述4条的,因为这样一个劳务合同不可能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也不会有什么明显违法内容(除非要求员工做什么特殊表演,我想应该不会)


二,员工的合同是否可以仲裁撤销

目前公司正在要求劳务赔偿仲裁,也就是说似乎对自己合同蛮有信心,而员工的新经济人钱似乎也没有要求仲裁撤销合同的意思,那么什么条件可以进行合同仲裁撤销呢

1 重大误解
2 显失公平
3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是不可能的,除非他们在文本中没加标点符号
有利用价值的是后两条,要约内容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或欺诈胁迫呢



解释:

所谓显示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其法律特征为:要约不公平对等;一方的受益或损失远远超过另一方,超过了法律允许的程度;受害方是缺乏经验和迫切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胁迫,是指为达到非法目的,对受害人肉体和精神上采取暴力强制行为。主要表现为强买强卖



解析:

从我的经验来看,公司与超女订立的合同虽然具有胁迫性质,但很难认定为胁迫。(www.hetong365.com)
因为胁迫行为成立的要件是要有非法目的,比如意图低价买入,或高价卖出,意图无偿强占和索取。(www.hetong365.com)
由于本身是比赛的主办方,对于比赛可以说具有几乎无限的最终解释权,别说它规定‘不签约就不能继续比赛’,就算它规定‘身高不到1米7全部淘汰’你也没办法
因为比赛本身是选手自愿参加的,比赛的机会等于是提供的,所以如果胁迫成立就表示胁迫你放弃本来给你,并且它有权决定和解释的机会,这是讲不通的


简单的讲:被强制要求放弃本身是对方提供给你,且仍属于对方的东西,并非胁迫



因此若想合同撤销,员工真正可以利用只有显失公平条款,或者她可以证明合同内容所失所得、权利义务不对等,或者她可以证明自己是个法盲对订立劳务合同的事情完全无知

不过后一点显然不可能,因为她也不是第一次签劳务合同的人了,说她对此一窍不通根本说不过去

前一点其实也不容易,经济公司的义务无非就是接工作,做唱片。可以证明自己给员工安排了工作,而员工不干,反之还有合约期内跳过公司接工作的情况,这就更加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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