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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除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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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三种情况。(www.hetong365.com)

(一)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www.hetong365.com)

1.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www.hetong365.com)

2.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www.hetong365.com)

3.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www.hetong365.com)

(二)标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般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但也有在特殊情况下,投保人与保险客体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比如所有权人变成了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则保险利益发生变化,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虽未变更,保险合同仍发生变更。(www.hetong365.com)

(三)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保险法》第20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即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这样会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仅限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www.hetong365.com)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费的变更及其他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险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法定须予变更的情况有:

1.保险费的增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法》第35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法》第36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法》第53条)。(www.hetong365.com)

2.保险费的减少: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是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www.hetong365.com)

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请求,主要是因变更保险金额而变更保险费。(www.hetong365.com)

(1)保险金额的增加:如保险价值因市场价格上涨,投保人可提出按照或者不按照保险价值的增加比例增加保险金额,当然亦需增加保险费;投保人亦可在保险价值并无增加的情况下,在保险价值限度内提出增加保险金额的请求。(www.hetong365.com)

(2)保险金额的减少:如因有保险价值减少的情况或者虽无减少的情况,投保人亦可提出减少保险金额的请求,只是一些保单规定保险人并不受理保险金额减少的请求,此种保单多为人寿保险保单。(www.hetong365.com)

二、 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www.hetong365.com)

(二)解除的形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www.hetong365.com)

1.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2)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做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3)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www.hetong365.com)

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4)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www.hetong365.com)

2.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www.hetong365.com)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不复存在的情况。(www.hetong365.com)

(二)因履约导致终止

因保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仅有期限的约定,也有约定的数额的限制,即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按照赔偿或给付金额是否累加,履约终止可分为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普通的保险合同中,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www.hetong365.com)

第二种情况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和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赔付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否则,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保险金,只要保险人每次赔偿的保险金数目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不变。(www.hetong365.com)
保险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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