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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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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在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关系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的解除,因此就终止劳动合同而言,须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时有无经济补偿的“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按其规定”的问题。自
  2001年10月《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280号文规定:“地方有规定的,可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但“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与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县、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情况确定”。


                  
  2.接近退休年龄问题。原劳动部发(1995)309号文规定:“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5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救济失业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按照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规定:“企业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这一期间的生活费可按最低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


                  
  3.劳动合同终止与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期满应终止时,若用人单位既没有终止劳动合同也没有续签合同,双方仍保持着劳动关系时,只要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正常的劳动,获取了(或应获取)用人单位相应的劳动报酬,就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这种关系一般是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条关于“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原合同期限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虽然“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按照有关规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解除时同样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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