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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合同中的并存债务承担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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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的转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合同义务转移包括:

1.债务承担,乃不变更债之同一性,而以移转债务为标的之合意,此合意一经生效,即由第三人承受该债务或加入债之关系而成为债务人。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性质上为一种准物权契约,具有处分行为之效果。债务承担的原因关系不一而足,有存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存于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但债务承担属于不要因契约,原因关系之有效无效与已成立之债务承担契约无关,即使原因关系为无效或经撤销而不存在,债务承担也不因而随同归于无效。(www.hetong365.com)

2.第三人履行(清偿、负担),乃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负担对债权人之给付。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两者间的区别在于:A.债务承担,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只是债务履行辅助人,并非合同关系的主体。B.债务承担,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若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履行,债权人不能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www.hetong365.com)

1.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种情形,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为债务加入。免责的债务承担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免责的债务承担具有以下法律效果:1.承担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仅可向承担人请求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债务人并不担保承担人的履行。(www.hetong365.com)

2.债务人基于债的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担人。债务承担以债务移转时的状态移转于承担人,故承担人可以承担债务时已经存在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是,专属于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撤销权等并不随同债务承担而移转,只能由原债务人行使,承担人不得援用。另外,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承担人不得以承担债务之原因事由对抗债权人。(www.hetong365.com)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移归承担人负担,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即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担人。但与债务人有不可分离关系之从债务属例外情形。第三人就原债务所为之担保,除第三人承认以外,即因债务承担而消灭。我国《担保法》第23条即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由第三人加入既存债之关系而成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并负同一债务。其又可进一步区分为法定的并存承担和约定的并存承担。法定的并存承担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不论当事人真意如何;约定的并存承担由当事人以合意约定,学理上又称之为附加的债务承担或重叠的债务承担。从法律效果上看,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相比,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是与第三人一起成为连带债务人,其他的法律效果两者基本相同。(www.hetong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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