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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违约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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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违约
房主违约

房主违约被判赔5万

  市民个人间的二手房交易,买家就怕买下的房子内还有户口未迁掉,这会给以后的房屋入住等带来后遗症。市民金小姐从别人手中买下一处125平方米二手房,待她办妥了小产证后,却发现该房屋内有另外2人的户口未迁出,据此她以对方违约起诉到法院,要求卖家陈女士支付违约金30万余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酌情由陈女士支付金小姐违约金5万元。(www.hetong365.com)
  2005年2月上旬,金小姐与陈女士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由金小姐出资180万元,向陈女士购买本市万航渡路某号一处125.77平方米的二手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陈女士未将房屋交付给金小姐,则按已付款日万分之三计算支付违约金。如该房屋内存有户口,则由陈女士在10日内办妥迁出,若未按该约定文本履行的,则属违约。合同签订后,金小姐支付了全部房款,双方在2005年3月上旬共同将有关材料送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同月下旬金小姐即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但在2006年6月,金小姐却发现在该房屋内还另外有2人户口空挂着,遂起诉法院认为陈女士没有按合同履行,要求支付违约金30.4万余元。(www.hetong365.com)
  法庭上,陈女士说该房屋是她于2004年11月下旬,以162万元从空挂户口的原房主手中购得,3 个月之后又以180万元价格转卖给金小姐。原先就打算“炒一把”“的自己,从买下该房屋到再出售,从未在内居住过,也未将户口迁入。金小姐在购买该房屋后的1年半时间内,从未主张过该项权利要迁出户口。所发现的户口是原房主所留下的,事实上在收到诉状副本后的2天内,就通知了原房主立即将户口迁出,实际迁出日期是2006年10月18日,表示不认可金小姐的诉请。(www.hetong365.com)
  法院认为,依据金小姐与陈女士间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在送房产交易中心办产证后的10天内,即2005年3月14日之前办理完该房屋内原有户口的迁出手续,而实际上空挂在该房屋的2个户口直至2006年10月18日(金小姐递交诉状2天后)才迁出,对照双方所签署的买卖合同文本,陈女士未及时履行迁出户口,已构成了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考虑到违约金具有补偿及惩罚的双重性,且金小姐已实际入住该系争的房屋,并且也取得了房屋产证。特别是金小姐没有向法院递交涉及该房屋内有户口,给她带来过损失的证据。法院依据公平合理原则,酌情判决由陈女士支付金小姐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www.hetong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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