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网:合同法律知识.文章发布和交流的公益性平台! 合同法网欢迎您 网站导航
合同法网欢迎您 广告服务
合同法网欢迎您 律师推荐
| 买卖合同知识 | 委托合同知识 | 仓储合同知识 | 投资合同知识 | 房产合同知识 | 合同订立生效 | 建设工程合同知识 | 融资租赁合同知识 |
| 赠与合同知识 | 行纪合同知识 | 保管合同知识 | 证券合同知识 | 借款合同知识 |  合同履行  | 特许经营合同知识 | 国际贸易合同知识 |
| 担保合同知识 | 居间合同知识 | 运输合同知识 | 经营合同知识 | 劳动合同知识 | 合同变更解除 | 股权转让合同知识 | 合同纠纷诉讼仲裁 |
| 租赁合同知识 | 承揽合同知识 | 招标合同知识 | 涉外合同知识 | 技术合同知识 | 合同违约责任 | 电水气热合同知识 | 合同法律法规解释 |
合同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案例>>   合同法学论文>>   大家说法>>   合同法在线教程>>   合同范本大全
合同法网 >> 合同违约责任 >> 二手房违约

二手房违约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合同法网推荐


原告:深圳中某物业顾问公司

被告:周某

第三人:李某

第三人:凌某

一、基本案情:

2004年8月21日,原告作为经纪方与被告及第三人凌某、李某签订《房屋转让合约》,约定由被告购买第三人凌某、李某所有的深圳市龙岗区中海怡翠山庄某单位,被告须于本合约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购买该物业之首期款不低于15万元存入原告指定账户托管;无论任何情况下,若第三人或被告任何一方未能依约合约之条款卖出或买入该物业,则违约方应即时付予原告12600元作为原告的损失赔偿。合同签订后,被告向第三人支付了定金10000元后,未按约定将首期款存入经纪方指定的账户托管。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www.hetong365.com)

另外,原告提交其于 2004年9月10日向被告发出的《履约催告函》及第三人于 2004年10月5日出具的《声明》,其中《履约催告函》的主要内容为要求被告在 2004年9月20日将购买物业之首期款存入原告指定账户托管;《声明》主要内容为第三人称被告经原告催告后,仍未将首期款打入原告指定的账号托管,已构成违约,并要求原告将其托管的房产证交回,由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等。(www.hetong365.com)

二、法院观点: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首期款存入原告指定账户,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为此应赔偿原告损失12600元。被告称因其未与第三人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www.hetong365.com)

三、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2600元。(www.hetong365.com)

四、律师建议:

1、地产中介公司违约金之诉中,合同应约定明确,欲追讨一方的违约金,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另一方违约的事实以及守约方没有违约的情形。同时,在被告违约后,中介方应即时发送《履约催告函》,保留快递回执等相关证据。(www.hetong365.com)

2、在深圳法院实践中,违约金之诉虽然有不支持的案例,但也不乏像本案胜诉的案例。通过胜败诉两方面的案例,一方面也增强业务员信心,此类案例常会被法院支持,另一方面也认识到由于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理解的差异,诉讼存在较大的不可预知性,从而尽量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中。

 

 

楼市市场牛气的时候,二手房交易中,大多数的违约方是卖家,即房东要求加价出售反悔,甚至有签了定金协议的房东,故意违约,宁愿双倍支付违约金。如今,市场调整,交易萎缩,二手房交易相对清淡,违约的情况开始出现在买方,由于房价下调,原先定下的价格高于市场价,买方宁愿不买了。因此,中介公司的生意更加难做,有买卖双方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以服务不到位等理由拒绝给付或部分少付中介费的,也有买卖双方交易不成相互指责对方违约的。在这一系列追究违约责任的官司中,最重要的是,你指责对方违约,须拿出证据。本期为两则案例作点评的静安法院李鸿光法官认为,无论是中介方,或者买卖双方,要对方为违约负法律责任的时候,都先要拿出足够的证据,否则,法院是不会支持没有证据的诉讼的。(www.hetong365.com)

  二手房买卖“黄了”究竟谁在违约?

  买家施先生指责卖家林先生出尔反尔,导致他买房未成,要求法院判令林先生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2万元。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先生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遂判决对他的诉请不予支持。(www.hetong365.com)

  2004年9月5日,施先生和林先生经二手房中介公司介绍签订定金协议,约定施先生购买林先生名下的地处本市昌平路某处房屋,总价为95万元,施先生先支付定金1万元。3天内,双方正式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还声明,林先生的产权证上01室与02室两室合一,需在交易中心办理分证手续,所涉及的费用由林先生承担。(www.hetong365.com)

  岂料。房屋还未交易双方经产生了纠纷,相互指责是对方违约。今年上半年,施先生一纸诉状把林先生告上法院,诉称是因林先生对房屋售价过高及单独立户的办证费有问题为由,要求继续签约附加条件,遭到拒绝后就对双方继续转让该房屋反悔,要求林先生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www.hetong365.com)

  林先生则不同意施先生的陈述,指责是施先生没有诚意签订合同,导致该房屋只得以9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实际损失4万元。所收取的定金1万元,其中的5000元作为劳务费支付给了中介公司。强调真正的违约方是施先生。审理中,法院查实该房屋已按91万元转让他人,而当初的中介公司已被工商部门注销。施先生的诉称,缺乏相关证据来证明,法院判决施先生败诉。(www.hetong365.com)

  法官点评

  在定金协议约定期限内,因施先生未有签约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该定金协议未能履行的责任在于施先生本人。(www.hetong365.com)

  中介费未全额支付上下家被告上法庭

  今年以来上海的房产中介市场门可罗雀,中介商为服务好二手房房买卖的上下家,从中赚取其中的1%服务报酬,有时也不得不向法院起诉来“维权”。近日,法院二审判决支持了上海立好信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请,由买卖房屋的上下家继续支付尚欠的中介报酬2.63万元。(www.hetong365.com)

  今年1月1日,卖家冯先生与立好信二手房经纪公司签订了《专任委托合同》约定将冯先生家一间在市中心安远路的商品房,以213万元的价格挂牌出售,房屋转手后由冯家支付成交价的1%作为服务报酬。第二天就有买家张女士看中了该房屋,与二手房经纪公司也签订了《不动产买卖意愿书》,认可以开出的213万元价格成交。第三天,该房屋买卖上下家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手续,冯家部分支付了服务报酬6300元,张家部分支付了服务报酬1万元。随后,该房屋买卖合同过户手续如期办妥。可上下家冯先生、张女士却都不再支付给立好信房产经纪公司剩余服务报酬。中介方发出催讨书面信函,也似石沉大海没有了下文,立好信房产公司于今年3月下旬起诉到法院,要求索讨买卖双方未付足的中介服务费。(www.hetong365.com)

  审理中,冯先生表示房产中介商在整个房屋交易过程中,并没有提供完整的服务,导致自己至今还未拿到维修基金,房屋交接也是由自己与物业自行完成的。张女士则辩称,房产中介商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服务不到位,产权证也是通过自己努力才取得的。(www.hetong365.com)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中介业务的立好信经纪公司,为该房屋成交寻找了合适的对家,促成了该房屋的最终成交,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另一方也取得了贷款。而房产中介商与冯先生、张女士签署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房屋买卖的上下家均书面确认了,需支付立好信在成交后应取得的服务报酬,遂法院一审判决,由冯先生家、张女士家继续向立好信房产经纪公司给付余下的服务报酬。日前,一审法院的该判决,已获得二审法院的维持判决。(www.hetong365.com)

  法官点评

  二手房交易中,双方意愿通过协商,最后达成协议签订合同,各种明细都要一并在合同中写明,未落到实处的,非中介机构该负的责任。二手房中介商的中介业务范围,应该以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合同中规定的事项,应由房产中介商做到的,若房产中介商没有做到,这才是中介商的责任,并可以此追究房产中介商经济责任。要知道房产中介商的中介目的,是房屋买卖的成交。涉及到房产上的维修基金,是否送给买家按合同行事,或者是上下家间通过另行诉讼途径解决,与房产中介商无涉。(www.hetong365.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合同法网www.hetong365.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法律标签 ·合同 ·房产 ·婚姻
·涉外 ·刑事 ·劳动
·论文 ·案例 ·法律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知识产权 ·法律咨询

法律编辑:合同律师  法律审核:合同法网
优秀法律网站导航>> 前方律师网:找律师,免费法律咨询上前方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合同法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普法网
搜索:二手房违约 相关内容

二手房违约



首页 | 用户登陆 | 法律工具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律师推荐 | 联系方式 | 网站合作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客户服务

All Rights Reserved.© 2008-2010 Copyright. 合同法网.版权所有
主办方:中国律师网 负责人:中国律师 Email:www.365lvshi.com@163.com QQ:282066166

合同法网
沪ICP备07004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