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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股股权的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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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法网 免费法律咨询>> | 优秀律师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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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空股股权,即通常所说的未缴付资本的股权。(www.hetong365.com) 在授权资本制度下,未缴付资本的空股股权并非不正常的公司法律现象。而在实收资本制度下,就法律而言原本应无空股股权之说,但实践中因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引发的空股股权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因空股股权事实亦引发了各类纠纷,如空股股东的出资责任纠纷、空股股东股权行使纠纷、以及空股股权转让纠纷等。仅就空股股权转让纠纷而言, 本文以为,除非空股股权转让人隐瞒空股的事实,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宜仅以空股为由即判定此类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空股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空股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空股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之更加有利于公司资本的真实与维持。(www.hetong365.com) 依照普遍的惯例,空股股权转让人并不能因为股权的转让即免除其应尽的出资责任,其与受让人皆应连带地承担出资补足责任。类似的规定表明,空股股权不仅可以转让的,而且有效的空股股权转让协议将引发转让双方的连带出资补足责任。(www.hetong365.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合同法网www.hetong365.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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