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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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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 合同法网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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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又称之为违约救济权。(www.hetong365.com)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拒绝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的权利。(www.hetong365.com) 后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都是要求对方不得迟于自己,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可要求对方先履行,在对方履行后,再按原合同约定,向后顺延一定时间来履行义务。这两种抗辩权的行使要件基本相同,但是,行使后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www.hetong365.com) 案例 后履行抗辩权。(www.hetong365.com) 案情简介 2003年3月3日,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南洋运输公司出运一批货物,货物装船后,南洋运输公司签发了提单,托运人为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承运人为南洋运输公司,收货人为凭甲国乙公司指示,起运港为国内丙港,目的港为甲国丁港,运费支付方式为预付。(www.hetong365.com) 双方还书面协议约定,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取得该批货物的退税凭证、外汇核销单等文件后,支付海运费USD20000。(www.hetong365.com) 由于南洋运输公司通知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赎单后,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不肯先付运费,南洋运输公司未向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上述文件。(www.hetong365.com) 2003年7月5日,南洋运输公司向丙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费USD20000。(www.hetong365.com) 海事法院判决认为:本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南洋运输公司接受了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并作为承运人,履行了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双方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且有效,南洋运输公司有权向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收取运费。(www.hetong365.com) 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www.hetong365.com) 依据海商法第69条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南洋运输公司货物运费USD20000。(www.hetong365.com) 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海事法院的判决,向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www.hetong365.com) 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诉中认为:拒付运费是行使其后履行抗辩权。因为按双方的书面约定,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出口退税、外汇核销单等文件后再支付运费,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上述文件前有权拒付运费。(www.hetong365.com) 高级法院判决认为:双方书面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退税凭证、外汇核销单等文件后支付运费,而南洋运输公司至今未向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上述文件,未履行其应先履行的义务,故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向南洋运输公司支付运费,是行使其后履行抗辩权,南洋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www.hetong365.com) 依据合同法第67条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南洋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www.hetong365.com) 本案参考结论 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胜诉。(www.hetong365.com) 参考理论分析 支付海运费一般有到付和预付两种方式。(www.hetong365.com) 对于到付,由于货物价值一般总是大于运费金额,承运人可以依照《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提单条款或海商法等规定,以留置货物的方式取得对到付运费的担保。(www.hetong365.com) 对于预付,在我国海运实务中,船公司、货代公司一般是采取付款赎单的方式,将出口退税、外汇核销单等文件作为预付运费的担保。(www.hetong365.com) 由于经常有出口退税的金额远小于预付运费等原因,导致托运人或货主不肯付款赎单。在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以前,法院一般是依据我国海商法第69条或者民法通则第63条第一款、第二款、第106条的规定,判决承运人或者货运代理人胜诉。(www.hetong365.com) 海商法作为合同法的特别法,在处理海事案件时,如海商法有规定而合同法没有规定或者与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海商法。海商法没有规定而合同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合同法。(www.hetong365.com) 合同法第67条规定了后履行抗辩权,而海商法对此没有规定,本案二审法院作出与一审法院相反判决的根本原因,是二审法院适用了合同法第67条。(www.hetong365.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条规定首次确立了我国合同履行制度中后履行抗辩权制度,又称为违约救济权,其含义是在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负有后履行人义务的当事人,在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可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而拒绝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www.hetong365.com) 在本案中,由于南洋运输公司对实施不久的合同法的后履行抗辩权内容不了解,还是按习惯做法,在协议中约定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退税凭证、外汇核销单等文件后支付预付运费,这就意味着南洋运输公司有先履行提交其本意上是想作为对预付运费提供担保的退税凭证、外汇核销单等文件给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www.hetong365.com) 当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不肯付款赎单,而南洋运输公司又不愿先交付退税凭证、外汇核销单等文件给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时,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行使其后履行抗辩权为由来拒付运费,而南洋运输公司则丧失了运用该抗辩权来保护自己收取预付运费的权利。(www.hetong365.com) 承运人或者货运人代理人应当对后履行抗辩权引起足够的重视,他们同样可以运用后履行抗辩权这条规定来保护自己收取预付运费的权利。比如,南洋运输公司以后在与其他托运人或货主签订类似书面协议时,可以约定托运人或货主支付预付运费后,南洋运输公司再向其交付出口退税、外汇核销单等文件。(www.hetong365.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合同法网www.hetong365.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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