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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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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概述

重点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www.hetong365.com)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赠与虽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但赠与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因此,赠与并不具有促进商品流通、发展市场经济的作用。由于赠与是无偿的,而且赠与人赠与财产或是出于某种报答,或是为了给予资助,因此,赠与一方面可以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资助,另一方面也有满足当事人感情需要的作用。所以,现代各国法上无不承认赠与,我国《合同法》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www.hetong365.com)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www.hetong365.com)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并不限于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股权、债权等也可以成为赠与的财产),因此,买卖合同作为典型的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相关规定对于赠与合同具有参照适用效力。赠与属典型有名合同的一种,而非单方法律行为,因此赠与合同与遗赠、捐赠不同。遗赠是被继承人在死亡前作出的将其财产在其死亡后赠与他人的单方意思表示,遗赠一般由继承法加以调整。捐赠是指赠与人为了特定公益事业、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将其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行为。捐赠既包括有明确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可以归类于普通赠与合同的捐赠,又包括受赠人不明确,无法归类于赠与合同的捐赠,即学说上所谓为特定目的的募捐。(www.hetong365.com)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以赠与人将其财产给予受赠人所有为内容。因此,赠与结果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互易合同的相同之处,也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重要区别。赠与合同是一方无偿地给予他方财产的合同。如果一方不是无偿地转移财产归对方所有,而是无偿地提供其他财产权利或其他服务,则不为赠与。例如,无偿地给予他人财物的使用权,则为使用借贷即借用;无偿地为他人提供劳务,则也不属于赠与。赠与人虽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但不以赠与合同成立时赠与物归赠与人所有为限,赠与人将其以后可取得所有权的财产赠与受赠人的,自也并非不可。这时的无偿是指一方给予他方财物而不以他方对待给付为条件。如一方给予他方一定财物,他方也须给予一方一定财物,则属于互易,而不为赠与。(www.hetong365.com)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仅赠与人负担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任何义务;即使在附负担的赠与,受赠人履行所附负担也不是赠与人履行义务的对价,不是向赠与人为给付的履行行为。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并不如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那样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取得赠与的标的物不需付任何代价。因此,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的无偿性是赠与与买卖、互易的重要区别。因为赠与是无偿的,受赠人是纯获益的,所以,即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地接受赠与,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赠与无效。(www.hetong365.com)

3、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历来存在争议。在立法例上,《德国民法典》第516条、《日本民法典》第549条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前苏联、东欧国家民法典一般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我国以往的司法解释也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该规定显然将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至于公民以外其他主体之间或者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为实践合同,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赠与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时生效,不以接受赠与物为生效条件。但这种诺成合同的效力较弱,如《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其他诺成合同中,合同成立以后不是随意可以撤销的。(www.hetong365.com)

二、赠与合同的形式

赠与合同不必非得采用书面或特定的形式不可。依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等。但是赠与的财产如需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则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www.hetong365.com)

三、赠与合同的内容

赠与合同主要涉及到两项内容,即合同的当事人和赠与的标的物。(www.hetong365.com)

(一)合同的当事人

1、赠与人。对于赠与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充任,他们都可以将属于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赠与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他人是不能干涉的。但法人的赠与行为不得违反财经纪律,否则其赠与无效。对于国有企业,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除为了公益目的或履行人道主义义务外,不得对外实施赠与行为。(www.hetong365.com)

2、受赠人。因为赠与合同的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是纯获利益的人,因此对受赠人的行为能力没有作出要求,受赠人既可以具有行为能力,也可以是未成年人,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以受赠人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主张合同无效。(www.hetong365.com)

(二)合同的标的物

赠与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法律不禁止的实物、货币和有价证券。不以有价证券表示的权利不能成为赠与的标的物。尽管赠与的结果是发生一方财产的减少、另一方财产的增加,但也不应将一方应增加财产而未增加从而使另一方财产应减少而未减少均视为赠与。例如,债务的免除、无偿地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抵押权人抛弃抵押权等等,都不属于赠与。(www.hetong365.com)

四、赠与合同的分类

对赠与合同的分类,学者与专家存在不同的意见,每一种分类都有其不同的标准与现实意义,从实用的角度对赠与合同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附条件赠与和无条件赠与

赠与可以附条件,附条件既可以是给受赠人在接受赠予物时设定一定的条件,也可以是给受赠人设定一定的义务,此时的赠与合同就成为了附义务赠与合同。无条件赠与是指赠与人在实施赠与行为时既不给受赠人设定条件,也不设定义务的赠与合同。这种分类的现实意义在于:无条件赠与,赠与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力转移以后,一般不存在撤销权;而附条件的赠与人可以通过主张受赠人未尽到所负担义务而撤销赠与。因此《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作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原因之一。(www.hetong365.com)

(二)一般赠与和特种赠与

根据赠与有无特殊情形,赠与可分为一般赠与和特种赠与。前者是指不具有特殊情形的赠与,又称为单纯赠与。后者是指有特殊情形的赠与。关于特种赠与的种类各国法上的规定和学者的区分不同。本章专有一节内容论述特种赠与,此处不赘述。(www.hetong365.com)

(三)现实赠与和非现实赠与

根据赠与合同的成立与履行的关系,可分为现实赠与和非现实赠与。现实赠与,又称即时赠与,是指在合同成立之时赠与人即将标的物交付受赠人的赠与。现实赠与的合同成立与履行是同时实施的。非现实赠与,是指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始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标的物交付受赠人的赠与。非现实赠与合同的订立与赠与人的履行行为不是同时进行的。(www.hetong365.com)

在认定赠与为实践性合同的立法上,不存在非现实赠与,赠与只能是即时赠与;而在认定赠与为诺成性合同的立法上,当然有现实赠与与非现实赠与之分。因为赠与合同中交付标的物的行为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合同的履行,当然可以不于合同成立之时实施。区分现实赠与和非现实赠与的意义主要在于:现实赠与于合同成立时赠与人即完成了标的物交付,因而可用口头形式,则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www.hetong365.com)

(四)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
此种划分系根据赠与人赠与的目的是否为履行道德上的义务。例如,养子女对生父母本无法律上义务但在道德上有扶助的义务,养子女因生父母生活比较困难而约定赠与一定财物的,即为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并不以履行道德义务为目的的赠与。区分这两种赠与的主要意义在于二者的效力有所不同: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效力较强,即使在非书面的非现实赠与,赠与人也不得任意撤销,应负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在非书面非现实赠与,若为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人于标的物交付前或登记之前,可任意撤销。(www.hetong365.com)

赠与的效力

重点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www.hetong365.com)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合同中受赠人不承担义务,只有赠与人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赠与人的义务的履行,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给付赠与标的物义务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将赠与标的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权利于受赠人。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www.hetong365.com)

赠与合同生效,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www.hetong365.com)

二、瑕疵担保责任

由于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原则上赠与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便承担,也不能像买卖合同那样严格。《合同法》第191条对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区分了三种不同情况:

(一)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www.hetong365.com)

(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实际上在瑕疵担保问题上,将附义务的赠与当作买卖合同对待。(www.hetong365.com)

(三)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故意不告知损害构成了加害给付,而保证无瑕疵会给人形成一种安全感,放松警惕,两种情况下都不能免除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www.hetong365.com)

赠与的撤销与履行拒绝

重点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www.hetong365.com)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www.hetong365.com)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一经成立即应有效,不应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以维护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但赠与合同毕竟是无偿的,为维护赠与人的利益,在特殊情形下,法律应当允许赠与人撤销或履行拒绝,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正因为如此,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赠与人撤销赠与和履行拒绝的制度。(www.hetong365.com)

一、赠与的撤销

对于赠与合同的撤销,可以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在非要式的赠与合同中,既存在任意撤销,又存在法定撤销。在要式的赠与合同中,仅存在法定撤销的情形。(www.hetong365.com)

(一)赠与的任意撤销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于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由于具有任意性,若不加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86条既承认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同时又给予一定的限制。对赠与的任意撤销限制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非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未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若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不得任意撤销。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的切实履行,一来可以缓解受赠人的困难,减轻国家的负担,二来可以防止赠与人以赠与为名沽名钓誉,因此不允许任意撤销。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因当事人之间有更深的道义上的情感,若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的目的相悖。所以,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无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请求撤销赠与。(www.hetong365.com)

2、须赠与标的物未为交付或登记。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行为只能于标的物交付或登记前为之。若标的物已为交付或登记,不得撤销;若标的物一部交付或登记,则仅可就未交付或登记部分为撤销,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对于赠与物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始能取得所有权的,若赠与人已交付而未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虽已登记但未交付,只要赠与人交付标的物或者已登记,均不得撤销,不要求二者皆备。(www.hetong365.com)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www.hetong365.com)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www.hetong365.com)

二、赠与的履行拒绝

(一)赠与的履行拒绝含义

我国《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此为赠与的履行拒绝。(www.hetong365.com)

(二)赠与的履行拒绝构成要件

赠与的履行拒绝是情势变更原则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应用,其成立具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具体包括以下要件:

1、须赠与人于赠与合同约定后,尚未履行前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对于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赠与人主张返还赠与物,不应当支持,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经济状况的严重恶化,既可表现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亦可表现为消极的支付增加,但其原因是否可归责于赠与人,则在所不问。(www.hetong365.com)

2、须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了赠与人的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www.hetong365.com)

(三)赠与的履行拒绝行使与效力

赠与的拒绝履行是在赠与人对于赠与物有紧急需要的情况下,法律特别赋予赠与人的一种抗辩权。该权利既可在诉讼外行使,也可在诉讼中行使,但均须以意思表示为之。该权利一经行使,赠与人可不履行给付赠与物的义务而不承担民事责任。(www.hetong365.com)

赠与的履行拒绝,仅在赠与义务的履行严重影响赠与人的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限度内才成立。因而如果赠与人的部分履行,不会严重影响赠与人的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赠与人的履行拒绝仅在赠与的一部分范围内成立,而不及于赠与的全部。(www.hetong365.com)


特种赠与

重点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www.hetong365.com)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特种赠与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一、附负担的赠与

(一)概念和法律特征

附负担的赠与,又称为附义务的赠与,是指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在一般的纯粹赠与中,受赠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但在附负担的赠与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该义务即称为负担。附负担的赠与中,负担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内容,是附加于赠与的,而非单独的另一合同的内容。(www.hetong365.com)

附负担的赠与所附的负担须具有合法性,若违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无效。负担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负担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因此,受赠人纵然负担一定义务,也仍为一种赠与,仍属于单务无偿合同。附负担的赠与所附负担以受赠人负一定给付为内容,但该给付不以作为为限,也可以是不作为。例如,甲将出租给丙的房屋赠与乙,但约定乙不得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受赠人乙所负担义务即为不作为义务。附负担的赠与的受赠人履行其负担的受益人可以是赠与人本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第三人,或者是一般公众。赠与人赠与时,向受赠人提出有利于受赠人的要求或期望的,则不为附负担的义务,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受赠人并不负担法律义务。例如,甲赠与乙学费,提出乙应当好好学习。该赠与就不为附负担的赠与。(www.hetong365.com)

(二)附负担赠与的特殊效力

1、负担的履行。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物后,受赠人若不履行其负担,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或者撤销其赠与。但是所附负担非因受赠人的事由不能履行或者不必要履行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因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赠与人撤销赠与的,赠与视为自始无效,受赠人应将赠与物返还赠与人。赠与合同中约定负担的受益人为第三人的,在受赠人不履行负担时,该负担的受益第三人也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负担。若负担的受益人为一般公众,则有关部门也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www.hetong365.com)

受赠人履行其负担,仅于赠与物之价值限度内为之。赠与原应是使受赠人纯受利益的,若受赠人的负担超过赠与物价值,则受赠人几无任何利益可言,也与赠与的本旨不符。赠与所附的负担超过赠与价值时,受赠人对超过赠与价值部分的负担无履行的责任,仅就赠与价值限度内的部分负履行义务;如负担为不可分,不能为一部履行时,受赠人可以拒绝履行。(www.hetong365.com)

2、瑕疵担保责任。在一般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原则上不负瑕疵担保责任。而在附负担的赠与合同中,因受赠人有履行负担的义务,其享受利益,也须履行负担。因此,就受赠人履行负担方面而言,受赠人有如同买受人的地位。故《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二、混合赠与

混合赠与是指含有有偿行为的赠与。例如,含有赠与目的的廉价买卖财物,或者说象征性地支付一点价款而购买某物。其特点:一是双方所为的给付不等价;二是对差价部分,一方有无偿给予对方的意思。《合同法》并未规定此种赠与合同类型。此种合同实际上是以买卖为名行赠与之实,实践中要注意审查其是否合法,注意区分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的界限。(www.hetong365.com)

三、定期赠与

定期赠与是指赠与人按每一确定的时期无偿给付受赠人一定财产的赠与。定期赠与可以约定赠与的期限,如5年或者10年,也可以不约定存续期间。约定期限的,期限届满时定期赠与失去效力。定期赠与不论是否约定存续期限,均于当事人一方死亡时失去效力。(www.hetong365.com)

四、死因赠与

死因赠与是指因赠与人的死亡而生效的赠与合同,其性质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死因赠与与一般的赠与不同之处在于其合同在成立的时候不生效,而是等到赠与人死亡的时候才生效。当赠与人死亡时,受赠人也死亡的,赠与合同不生效。这是由于赠与合同是专属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性质所决定的。(www.hetong365.com)

死因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不同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遗赠,也与有偿的、双务的双方法律行为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所区别。(www.hetong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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