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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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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重点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沿革和法律特征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其沿革

融资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www.hetong365.com)

融资租赁合同是融信贷和租赁为一体的一种新型租赁合同,有人又将其称为现代租赁,以区别于传统租赁。融资租赁交易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融金融、贸易和租赁为一体的新型信贷方式,它首先于20世纪50年代出现在美国,其后又发展到西欧、日本,很快就成为了充满活力的商品交易形式。这种通过租赁进行的融资活动,颇受各方当事人的青睐:就承租人而言,可以经由融资租赁,用较少的资金解决生产所需;就出租人而言,既可以获取丰厚的利润,又有较为可靠的债权保障。可见,融资租赁这种交易方式既灵活又方便,能够适应企业界的各种实际需要,提供一般中长期贷款方式所不能提供的独特的融资便利。因此,融资租赁交易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国家,获得了飞速发展。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1981年成立的中日合资企业——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当时,中国民航首次利用融资租赁方式从美国租进第一架波音747飞机。在随后的20年中,融资租赁在我国有了蓬勃发展,融资租赁业已成为我国利用和引进外资的一条重要途径。(www.hetong365.com)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www.hetong365.com)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出租人与供货商签订的)和融资性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有机结合在一起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特征。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特征是由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决定的。融资租赁交易主要是由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所构成的交易,这两个合同分别是由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所签订的融资性租赁合同以及由融资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它们在效力上相互交错,互相对应、互相衔接,并且互为存在的条件。(www.hetong365.com)

2、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www.hetong365.com)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一般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主体上的特征。在我国,考虑到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性,因此,只有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经营的公司,才有从事融资租赁交易、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资格。(www.hetong365.com)

3、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是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www.hetong365.com)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必须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标的物,即出租人购买物件的行为与出租物件的行为是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构成了融资租赁关系的内容。因为出租人购买物件是为了满足承租人对物件的需求,而承租人通过出租人购买达到了融资的目的,以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标的物所需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承租人并不是从出租人那里取得租赁标的物或金钱的所有权,而是通过租赁的形式取得标的物的使用权,并以租金的形式偿还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所付出的代价等费用。(www.hetong365.com)

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并不丧失对租赁物的所有权。(www.hetong365.com)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为了承租人的使用而购买租赁物的,但出租人所购买的物件却是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仅将所购买的物件交付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对出租人依其要求购买并交付其使用的物件仅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只能归出租人所有。即使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可以依其选择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也必须经双方协商,由出租人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www.hetong365.com)

5、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www.hetong365.com)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仅是按承租人的指示和要求去筹措资金购买物件,即租赁设备的购买并不是依靠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而是承租人指定的选择。因此,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www.hetong365.com)

6、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但租金非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www.hetong365.com)

融资租赁合同虽为租赁而非买卖,但承租人支付的代价并非是对租赁物使用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即租金实际上是承租人分期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价金的本息和其应获取的利润等费用的偿还。也正因为如此,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标准的确定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它高于传统租赁中的租金。(www.hetong365.com)

7、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后享有选择权。(www.hetong365.com)

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享有选择权,即:或是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或是以预定的租金继续租赁租赁物,或是以支付租赁物残余价值购买租赁物的方式取得其所有权。(www.hetong365.com)

8、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www.hetong365.com)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类似合同的辨析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使它与传统的财产租赁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有显著区别,它是一种新型、独立的合同形式。在实践中,人们往往混淆了这几种合同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分析融资租赁合同与上述三种合同之间的区别,以加深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理解。(www.hetong365.com)

  (一)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租赁合同的区别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从承租人选定的制造商或批发商那购入承租人选择的租赁物,这一点与传统租赁合同是不同的。在传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租的财产一般是根据自己的意愿拥有或购买的。这种法律性质上的区别的经济原因就在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性,即对承租人借贷购买租赁物所需的资金。(www.hetong365.com)

2、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继续性。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是出租人特别为承租人的使用目的而购买的,而出租人的意图仅仅是从承租人那里收回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和预计的利润。出租人一旦根据承租人的指定购买了租赁物,即已履行了自己所负的义务,因此有权从该承租人那里收回全部成本和利润,而不问承租人是否继续使用、租赁物是否有瑕疵及发生毁损灭失的危险,也不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及拒付解约后的租金。由此可见,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继续性。而传统租赁合同却具有继续性的特征,出租人按期继续收取租金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之间是一种对价关系,当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租赁物时,就可以拒绝给付租金。(www.hetong365.com)

3、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的危险及维修义务均由承租人承担,并且出租人享有瑕疵担保免责的权利。而在传统租赁合同中,情况则截然相反,出租人负有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维修义务,并负担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的危险和税捐等,并且承租人在不继续使用租赁物时可以解除合同。(www.hetong365.com)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

1、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有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本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而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所有权给另一方,由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意图在于出让财产所有权,从而获得相应的价款;买方的意图在于支付价款而获得财产所有权。可见,买卖合同的本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财产所有权。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意图在于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获得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的意图则在于获得租金。在整个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始终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并没有获得该租赁物的所有权,并且也不存在这种可能。(www.hetong365.com)

2、当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可能会因承租人的选择权而有所不同。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有三种选择权以确定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即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或者行使续租权,或者可以支付租赁物的残值为对价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方有获得买卖财产所有权的期待权,即在支付最后一笔价款后可以取得买卖财产的所有权。(www.hetong365.com)

(三)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始终保留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借款合同中,出借财产一旦交付给借用人,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即所有权由出借人转移给借用人。(www.hetong365.com)

2、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且租赁期间届满时,一般不要求承租人必须返还该特定物,而是其享有选择权;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借用人到期就必须返还与借用物同类的物。(www.hetong365.com)

3、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并不是由出租人直接交给承租人,而是由供货商交给承租人;而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应当直接向借用人交付标的物。(www.hetong365.com)
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内容和终止

重点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www.hetong365.com)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

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到两种合同关系和三方当事人,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过程比较复杂,主要体现在两种合同关系的前后承接问题上。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一般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订立融资租赁合同。(www.hetong365.com)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订立购物委托协议。此购物委托协议既可以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单独订立。(www.hetong365.com)

(三)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承租人作为合同标的的接受人。(www.hetong365.com)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共同构成了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解除,则融资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解除,则买卖合同亦可以解除,但标的物已交付的除外。因为如果标的物已交付,则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已经发生转移,因此,只有在标的物交付前,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解除的,买卖合同才可以解除。(www.hetong365.com)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及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或住所、通讯方式以及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等。(www.hetong365.com)

(二)租赁物。应明确约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型号、规格、技术指标和性能、制造厂家及供应商等。(www.hetong365.com)

(三)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应明确约定租赁物的交付时间、地点、交付人、验收人、验收方式、验收地点、验收时间等。(www.hetong365.com)

(四)租金及其支付。应明确约定租金的数额、比重、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等。(www.hetong365.com)

(五)租赁期限。应重点明确约定租期的起点,即租金的开始计算日。(www.hetong365.com)

(六)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www.hetong365.com)

(七)担保。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价值较大的物品,为了保证合同的安全,一方应当要求另一方提供相应的担保。(www.hetong365.com)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www.hetong365.com)

(九)违约责任。(www.hetong365.com)

(十)争议的解决。(www.hetong365.com)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一)终止的原因

1、租赁期间届满。(www.hetong365.com)

2、合同解除。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www.hetong365.com)

此外,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赁物毁损灭失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由承租人负担,因此,即使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归于消灭,承租人也应当负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并未终止。这一区别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属性所决定的。(www.hetong365.com)

(二)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时的租赁物归属

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但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物的归属,即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或者可以行使续租权,或者可以以支付租赁物的残值为对价而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无论如何,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www.hetong365.com)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重点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一、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的权利

1、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的所有权的权利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租赁期间届满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www.hetong365.com)

2、收取租金的权利

收取租金是出租人的重要权利,也是其收回成本、获得利润的重要手段。只要出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承租人购买了租赁物,不管承租人是否继续租赁或是否盈利,承租人都应当按约定交纳租金。而租金的数额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www.hetong365.com)

3、依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虽然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类似“除合同约定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规定,但是如果承租人迟延交纳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就可以要求其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但是,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而收回租赁物的,如果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人就可以要求部分返还。(www.hetong365.com)

(二)出租人的义务

1、购买租赁物的义务

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租赁物还不存在,租赁物一般是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且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后,才能购买。因此,如果租赁物不能如期购买,则融资租赁合同将无法维持。(www.hetong365.com)

2、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的义务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一般是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租人在租赁物的交付过程中不须承担任何义务。承租人在受领租赁物后,应当通知出租人,如果因出租人的过错导致租赁物延期交付,承租人就有权要求其交付并承担相应的损失。(www.hetong365.com)

3、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融资租赁合同具有金融的性质,其经济功能在于向承租人提供融资,即由承租人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选定租赁物的种类、性能、规格、型号、商标及供货商等,出租人再按照承租人的特别要求购买租赁物,而出租人既不对租赁物本身感兴趣,也不对租赁物进行实际占有和使用。因此,如果要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则显失公平。但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免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①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供货商或租赁物的;②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供货商或租赁物的; ③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商或租赁物的。(www.hetong365.com)

4、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的义务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必须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保证其不会受到出租人或第三人的干涉和防碍。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或抵押,也必须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否则出租人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www.hetong365.com)

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租人的权利

1、选择租赁物和出卖人的权利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选择与决定租赁物和出卖人,然后出租人再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租赁物能够符合承租人的要求。(www.hetong365.com)

2、对出卖人的请求权

在融资租赁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出租人要与出卖人就租赁物订立买卖合同,但由于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出卖人的选择而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因此,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当然,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也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而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www.hetong365.com)

3、解除合同的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禁止单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但是,在出租人未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致使融资租赁合同无法实现,或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出租人怠于履行其义务,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等情形下,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www.hetong365.com)

4、租赁期满对租赁物处置方式的选择权

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可能会因承租人的选择权而有所不同。承租人有三种选择权以确定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一是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二是承租人可以行使续租权;三是承租人可以以支付租赁物的残值为对价而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当承租人做出某种选择时,出租人不得拒绝。(www.hetong365.com)

(二)承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金的义务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是承租人负担的最主要义务。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既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租金,又不同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价金。因为出租人收取的租金,一方面应收回其为购买租赁物所支出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另一方面应获得一定的营业利润。就第一项构成,在实践中,主要是根据出租人和承租人如何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而定的: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则出租人收取的租金应包括购买租赁物的全部费用;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或者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再支付一部分价金即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则出租人收取的租金只应包括购买租赁物的部分价金。当然,法律的该项规定为任意性规范,可以由当事人经由特别约定予以变更。出租人收取租金的第二项构成即利润,应当在合理的限度内,如果约定得过高,承租人就可以主张显失公平,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此外,承租人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经出租人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www.hetong365.com)

2、占有租赁物期间对租赁物保管和维修的义务

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较强的融资性,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承租人而非出租人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对租赁物的保管和维修义务。同样,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也由承租人承担责任,而出租人不承担责任。(www.hetong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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