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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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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 合同法网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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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概述 重点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www.hetong365.com)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对方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定作人;定作人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称为定作物。(www.hetong365.com) (二)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承揽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www.hetong365.com)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应当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而定作人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工作成果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承揽合同所要追求的目的。(www.hetong365.com) 2、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www.hetong365.com) 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信任的基础上。因此,只有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而如果定作人将其主要义务交由其他人来完成,则属于债务不履行,应负违约责任。(www.hetong365.com) 3、承揽合同的定作物具有特定性。(www.hetong365.com) 承揽合同大多属于个别商订的合同,所以定作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因此,无论定作物的最终成果以何种形式体现,它都必须符合定作人提出的特别要求,否则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就不合格。(www.hetong365.com) 4、承揽合同可以以留置的方式作为合同的担保。(www.hetong365.com)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www.hetong365.com) 5、承揽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www.hetong365.com) 承揽人要付出自己的劳动,将定作物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加工;而定作人要向承揽人支付约定的报酬,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承揽合同即可成立,而无须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因此,承揽合同又是诺成合同。法律、法规对承揽合同的具体形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承揽合同是不要式合同。(www.hetong365.com) 二、承揽合同的种类 承揽合同的种类很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承揽合同具体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 (一)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承揽合同中很常见的一种,它是指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工作,为定作人进行加工,将其加工成符合定作人要求的成品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加工合同中,材料应当由定作人提供,而不能由承揽人自备。(www.hetong365.com) (二)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依合同约定,由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并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工作对该原料进行加工,按定作人的要求制成特定产品,将该产品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产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的区别在于材料提供人的不同。(www.hetong365.com) (三)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定作人将损坏的物品交给承揽人,由承揽人负责将损坏的物品以自己的技术、工作修理好后归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www.hetong365.com) (四)复制合同。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依样制作成若干份,定作人接受该复制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复制合同中,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不同要求,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复制,如对文稿的复印、对画稿的临摹、对雕像的模仿塑造等。(www.hetong365.com) (五)测试合同。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仪器设备和工作,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测试,并将测试结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其成果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www.hetong365.com) (六)检验合同。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对定作人提出需要检验的内容,以自己的设备、仪器和技术进行检验,并向定作人提出关于该检验内容的相关问题的结论,定作人接受此结论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www.hetong365.com) 除了以上几种比较典型的合同形式外,承揽合同还有资料翻译合同、工作成果鉴定合同、旅游合同、咨询合同等其他种类,这里不再一一论述。(www.hetong365.com) 三、承揽合同的内容 承揽合同的内容是通过具体的合同条款体现出来的。承揽合同是一个统一的称谓,其在实践中表现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具体合同,总体上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承揽标的。这是承揽合同的首要条款和必备条款。承揽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称为定作物。承揽标的一般在加工、定作、修理合同中称为品名,在其他承揽合同中有时称为项目。(www.hetong365.com) (二)数量与质量。承揽合同的数量应当明确予以约定,并且应当使用通常的数量单位。质量条款也应当明确约定,包括定作物的技术标准、标号、代号等,必要时可以提供样品。(www.hetong365.com) (三)原材料的提供及原材料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在承揽合同中,制作定作物所需要的原材料既可以由承揽人提供,也可以由定作人提供,但无论是哪一方提供,都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在约定的同时,也应当明确原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及其他相关内容。此外,无论是哪一方提供原材料,都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且应当符合合同的目的,而对方有对原材料进行检验的权利。(www.hetong365.com) (四)报酬。报酬是定作人对承揽人所完成的一定工作而支付的酬金。在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除了要向承揽人支付一定的酬金外,还应当支付原材料的购买费用,因此,此时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的就不仅仅是酬金,而应当理解为价款。所以,在合同中应当注意二者间的区分,予以明确约定,避免日后发生纠纷。(www.hetong365.com) (五)承揽方式。承揽方式主要是指承揽工作是由承揽人独自完成还是与第三人共同完成。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信任的基础上,因此,只有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所以,如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就必须经过定作人同意,并且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此外,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其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www.hetong365.com) (六)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www.hetong365.com) (七)验收方法和标准。(www.hetong365.com) (八)违约责任。(www.hetong365.com)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www.hetong365.com) 承揽合同的效力 重点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承揽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完成所承揽的工作,因此,承揽人要在约定的期限内,以自己的工作,依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如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就必须经过定作人同意,并且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也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此外,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要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否则,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如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也应当赔偿损失。(www.hetong365.com) (二)接受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 在承揽合同中,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即加工合同),也可以由承揽人自己准备材料(即定作合同),并由承揽人对此材料进行加工,以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定作人提供材料的,为保证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合同约定,承揽人在定作人交付材料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补齐,否则,造成合同履行迟延的,承揽人要承担责任;如果在检验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后,未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承揽人就应当接受材料并着手工作。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必须合理使用,因承揽人的行为导致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浪费的,承揽人也应负赔偿责任。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材料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定作人有权检验承揽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如果依定作物的性质应当由定作人对材料进行检验,而定作人未在合理时间内对承揽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的,则视为定作人不对材料的质量提出异议。而合同对材料的标准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定作物的性质及定作的目的来决定。(www.hetong365.com) (三)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在承揽人工作期间,定作人可以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和监督,承揽人不得拒绝。当然,定作人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不得妨碍承揽人正常工作。(www.hetong365.com) (四)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不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而且还应当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经定作人验收合格后,才算完成其合同的主要义务。在承揽合同中,不仅可以以有形物作为工作成果,而且还可以以无形的结果作为工作成果。(www.hetong365.com) (五)保密和通知的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秘密,因其违反此义务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可以向其请求损害赔偿。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如果发现不符合约定,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也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www.hetong365.com) (六)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共同承揽人是指对定作人均负直接完成承揽工作义务的多数承揽人。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www.hetong365.com) 二、定作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支付报酬或价款的义务 定作人获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价款,这是定作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报酬是定作人对承揽人所完成的一定工作而支付的酬金;价款主要由承揽人的工作报酬、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材料费、定作人提供材料时或其迟延接收时承揽人的保管费用等构成。对支付报酬或价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支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定作人迟延交付报酬或价款的,应当向承揽人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定作人拒不支付报酬或价款的,承揽人对工作成果可以行使留置权,通过留置工作成果以担保其报酬或酬金请求权的实现。(www.hetong365.com) (二)协助的义务 合同的顺利履行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助的结果,因此,承揽工作也需要定作人的协助,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按照承揽合同的特点,需要定作人负协助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依合同性质应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及时提供,如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定作人应使该不动产处于可供工作的状态;定作人自己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或技术资料的,或者定作人提供样品的,定作人均应及时、合理地提供;依承揽人的通知,定作人应履行的某些协助义务,如及时更换、补齐有瑕疵的材料或技术资料、图表设计等。此外,定作人给承揽人提供生活条件、工作环境的,定作人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协力相助。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则承揽人可以确定合理期限催告其履行,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如果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承揽人就不必再履行合同,而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因此造成承揽工作无法完成的责任。(www.hetong365.com) (三)受领工作成果的义务 关于定作人是否有受领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义务,有不同的观点,而我国学者大多认为,定作人有受领的义务。定作人在受领工作成果的同时,还有义务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但是验收本身并不能作为承揽人免除责任的理由,如果工作成果依其性质在短期内难以发现瑕疵,或者工作成果存在隐蔽瑕疵,则定作人仍然可以于验收后的相当期限内请求承揽人承担责任。此外,受领工作成果不能被认为是对责任追究的放弃。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迟延受领,承揽人就可以请求其受领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和费用,包括违约金、保管费用等,而且定作人还应当承担因其受领迟延而发生的工作成果的风险。(www.hetong365.com) 承揽合同的终止 重点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www.hetong365.com)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承揽合同的协议终止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承揽合同的期限,期限届满时合同当然终止;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合同因当事人达成协议而解除。(www.hetong365.com) 二、承揽合同因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终止 承揽合同因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而致承揽合同解除。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www.hetong365.com) (二)承揽合同因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而另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这种情况主要包括: 1、承揽人未依约按时完成合同工作义务而使其工作对定作人已无意义; 2、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合同的主要工作转由第三人完成; 3、定作人在检验监督中发现承揽人的工作存在问题,向承揽人提出,而承揽人拒不更改; 4、定作人未尽协助义务,经承揽人通知仍不履行。(www.hetong365.com) 以上各种情况出现时,当事人均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承揽合同终止,有损害存在的,还可以同时请求损害赔偿。(www.hetong365.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合同法网www.hetong365.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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