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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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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 合同法网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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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概述 重点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www.hetong365.com) 运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www.hetong365.com)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负有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旅客或托运人负有按规定支付票款或运费的义务,两种义务互为对价关系,故运输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但作为例外情形,运输合同也有无偿的情况,如运送救济品或运送身高未达一定高度的小孩,即属免费运输,当为无偿合同。(www.hetong365.com) (二)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www.hetong365.com) 运输合同多为承运人提供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在实践中其合同形式多表现为表格式货票证式,在订立合同时旅客或托运人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当然,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 ,这并不排除有的运输合同不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而由双方协商订立。(www.hetong365.com) (三)运输合同一般体现为诺成合同。(www.hetong365.com) 民法理论对于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曾经颇有争议。从合同法的规定看旅客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例如,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www.hetong365.com) (四)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www.hetong365.com) 运输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它不是具体的货物或旅客,而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承运人的具体运输行为。(www.hetong365.com) 二、运输合同的种类 运输合同范围广泛,种类繁多,采用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运输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以运输的对象为标准,可将运输合同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www.hetong365.com) (二)以运输工具为标准,运输合同可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水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及管道运输合同等。(www.hetong365.com) (三)以运输方式为标准,运输合同可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www.hetong365.com) 三、运输合同的一般效力 运输合同的一般效力主要指《合同法》中规定的承运人和旅客或托运人所承担的一般性义务。(www.hetong365.com) (一)承运人所承担的一般性义务 1、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www.hetong365.com) 运输期间是指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目的地所需的时间。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间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承运人不能在约定期间和合理期间履行运送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运人还负有将客、货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非因法定的免责原因而造成客、货损害的,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承运人应当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约定地点是运输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托运人指定的、承运人认可的运输目的地。在旅客所持有的各种票证上,或承运人填发的运输单据、提货单据上,均明确载明了客、货的到达地点。承运人应将客货运送到约定地点,否则,旅客或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运输目的无法实现。承运人不履行按约定地点运送客货义务,对造成的损害,应负担违约责任。同时,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后,还负有将货物交付给合同载明或指示交付的收货人的义务。如果承运人交付对象错误,托运人的运输目的落空,对造成的损失,承运人需承担相应责任。(www.hetong365.com) 2、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运送旅客、货物。(www.hetong365.com) 运输路线是承运人承担运输业务所需经过的路线。在作为旅客运输合同的票证上,以及货物运输的运输单据上一般对运输路线没有明确约定,但是在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领域,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为了运输安全、便利和快捷,对运输路线往往都有统筹的计划和安排。运输路线的选择,影响着客货的运输时间,故承运人负有按通常的运输路线将 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www.hetong365.com) 3、公共运输合同的订立中,承运人具有强制性承诺义务。(www.hetong365.com)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订立遵循自由意志原则,但为了衡平作为弱者的社会公众与往往处于垄断经营地位的公用事业单位的利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常常对这类合同的自由订立进行干预。《合同法》即在考虑多种因素的情况下,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表明我国法律限制了承运人可以自由承诺或不承诺的选择权利,为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设定了强制性承诺义务。(www.hetong365.com) (二)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所承担的一般性义务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所承担的一般性义务主要是指支付票款或运费的义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票款或者运费。通常,客货运输的票款和运费本身,国家在较长时期内均有稳定的价格,承运人对各种客票的价款应予公告,运输合同应当执行统一规定的票价和运费,承运人不得违反国家的规定收取票款或运费。另外,对客货运输中的杂费,也属于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应交付款额范围之列。承运人未按照通常的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费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费。同样,承运人未按规定多收的杂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也有权拒付。(www.hetong365.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合同法网www.hetong365.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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