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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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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 合同法网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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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 重点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www.hetong365.com)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一、货运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货运合同通常以运输工具与方式进行分类,不同的运输工具与方式的运输合同,其性质、权利义务的设定、责任及免责事由不尽相同,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等。此外货运合同还可依据货物数量进行分类,如大宗货物运输合同、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和零担货物运输合同等。(www.hetong365.com) (二)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 货运合同为运输合同的一种,除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1、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货运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托运人与承运人为合同的当事人,但托运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托运货物,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托运货物。托运人既可自己为收货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为收货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在此情况下的货运合同即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www.hetong365.com) 2、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货运合同与客运合同一样,均是以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为标的。但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将旅客运输到目的地义务即履行完毕;而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其义务并不能完结,只有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其义务才告履行完毕。(www.hetong365.com) 3、依据种类的不同或当事人的约定,货运合同即可为诺成性合同,也可为实践合同。大宗货物的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而零担货运和集装箱货运一般为实践合同,需以交付标的物为其成立的要件。(www.hetong365.com) 4、货运合同可以采取留置方式担保。托运人不履行支付运杂费和如期领取货物的,承运人可以对货物留置,并与条件具备时,实现留置权。我国《合同法》315条以及《担保法》与《铁路法》对此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www.hetong365.com) 二、货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货运合同的变更 货运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或货物凭证持有人可以请求变更货物到达地或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由此对承运人所造成的损失,托运人负有赔偿责任。(www.hetong365.com) (二)货运合同的解除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从而解除合同,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解除合同,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www.hetong365.com)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其请求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时间应是在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如果承运人已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则货物运输合同已履行完毕,失去了变更和解除的必要和可能。(www.hetong365.com) 三、货运合同的效力 (一)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如实申报的义务和责任。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www.hetong365.com) 2、按时向承运人提交货物和需要审批、检验等文件的义务。在货物运输中,根据运输货物的种类、性质及国家的计划安排等,有的货物的运输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有的货物运输需要先经过有关机关的检验方可进行运输。托运人对需要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货物运输,应将办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www.hetong365.com) 3、按约定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义务。合同中对包装方式有约定的,托运人有按照约定方式包装货物的义务。合同中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所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主要是指按照某种运输工具运输某种货物的惯常方式包装。所谓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主要是指足以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发生损坏、散失、渗漏等情形的包装方式。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的,或者不按通用的包装方式或足以保护运输货物的包装方式而交付运输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www.hetong365.com) 4、对危险物品时的妥善安置与警示义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www.hetong365.com) 5、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义务。在承运人全部、正确履行运输义务的情况下,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有按照规定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义务。这是托运人应负担的主合同义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www.hetong365.com) (二)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www.hetong365.com) 1、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www.hetong365.com) 2、承运人的通知义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负有及时通知收货人的义务。当然,承运人只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收货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的情况下,方负有上述通知义务,如果因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如托运人在运单上填写的收货人名称、地址不准确,或者收货人更换了填写地址或联系方式而未告知承运人的,承运人免除上述通知义务。(www.hetong365.com) (三)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www.hetong365.com) 收货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1、在货物送达前,请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www.hetong365.com) 2、货物到达后凭证领取货物。(www.hetong365.com) 3、请求承运人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收货人对承运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必须自提货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否则此权利将消灭。(www.hetong365.com) 收货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及时提货的义务。收货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但受承运人、托运方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约束,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收货人不及时提货的,承运人有提存货物的权利。承运人提存货物的法定事由有两项:一是收货人不明。二是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承运人提存运输的货物后,运输合同关系即告消灭,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提存期间,货物的孳息归收货人所有,提存所生费用也均由收货人承担。(www.hetong365.com) 2、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以及其他费用。一般情况下,运费由托运人在发站向承运人支付,但如果合同约定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或者托运人未支付的,收货人应支付。在运输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应由收货人支付的,收货人也必须支付。(www.hetong365.com) 3、一定期限内检验货物的义务。货物运交收货人后,收货人负有对货物及时进行验收的义务。收货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www.hetong365.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合同法网www.hetong365.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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