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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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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

重点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一、联运合同的概念

联合运输合同,简称联运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人通过衔接运送, 用同一凭证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而订立的协议。联运合同包括单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www.hetong365.com)

单式联运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货物运输合同。两个或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www.hetong365.com)

二、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的,约定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采用同一运输凭证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的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是近十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实行“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票到底、一次保险、全程负责”的“一条龙 ”服务的综合性运输,多式联运合同是该种交易形式的法律体现。(www.hetong365.com)

(一)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的托运人在办理多式联运手续时,在交付货物、支付运费的同时,还应填写相关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是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也是确定当事人联运合同关系的凭证,并且对于多式联运的全程运输具有指示作用。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单据是否可转让,托运人享有选择权。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的承运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www.hetong365.com)

(二)责任承担。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因此,经营人享有全程运输的全部权利,包括收取运输费用,在托运人违约时请求赔偿等;同时,经营人也需向托运人履行全部义务和承担全部责任。各实际承运人在运送中造成迟延或者旅客或货物的损害时,由经营人负责赔偿。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的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的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www.hetong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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