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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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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概述

重点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服务所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总称。(www.hetong365.com)

《合同法》根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特点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将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尽管这些合同都具有自己的特点,但一般说来,技术合同具有以下共同的特征:

(一)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成果

技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都是一种无形商品——技术成果。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不是技术,虽合同中涉及技术,也不是技术合同,例如,在合伙(或联营)中一方以技术投资的,虽也与技术有关,但不是技术合同。(www.hetong365.com)

(二)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

技术合同所反映的是技术成果在交换领域的债权关系,所以技术合同应当遵循民法中债的一般规定,同时也归属合同法调整;但由于其标的之特殊性,技术合同又要受知识产权法调整。例如,在技术成果的权属方面,要受专利法和技术秘密保护法的调整;在使用技术成果方面,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www.hetong365.com)

(三)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技术合同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不以标的物交付为成立条件,故为诺成合同;在技术合同中,当事人双方都承担相应的义务,故为双务合同;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对价,故为有偿合同。(www.hetong365.com)

(四)技术合同当事人具有广泛性,但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

广泛性体现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技术合同的主体。(www.hetong365.com)

特定性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通常至少一方是能够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从事技术开发、转让、服务或咨询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www.hetong365.com)

(五)技术合同标的价格没有统一标准

技术合同标的是人的脑力劳动成果,因此,其价格或报酬的计算以及支付方式都比其他合同复杂,必须综合考虑市场需要、成本大小、经济效益、风险责任、同类技术状况等多种因素共同协商确定。(www.hetong365.com)

二、技术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第323条确认了订立技术合同的基本原则: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www.hetong365.com)

在科学技术已成为现代经济发展主要动力的背景下,《合同法》将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和推广作为一个基本原则来加以规定,其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技术合同这一法律形式,在科研与生产之间架起一座“桥梁”。(www.hetong365.com)

三、技术合同的内容

与其他合同一样,技术合同的内容是通过技术合同的条款体现出来的。而技术合同的特殊性也正是通过技术合同条款的特殊性体现出来的。技术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www.hetong365.com)

在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如图纸、表格、数据和照片等,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当事人就此没有约定时,以上内容仅能成为履行合同的参考。技术合同涉及专利权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www.hetong365.com)

四、技术成果相关权利的归属

(一)职务技术成果权利归属和行使

为了合理兼顾职务技术成果所涉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完成成果人的利益,鼓励科技发明和技术创新,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合同法》一方面确认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另一方面又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尤应注意的是,《合同法》还确认了职务技术成果的成果完成人享有优先受让权。(www.hetong365.com)

(二)非职务技术成果权利归属和行使

至于非职务技术成果,其使用权和转让权自然属于技术成果的完成人,该完成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相应的技术合同。(www.hetong365.com)

(三)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的署名权和取得荣誉、奖励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321条规定,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www.hetong365.com)

五、技术合同无效的特别规定

《合同法》第329条规定了技术合同的特有无效条件,即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www.hetong365.com)

我国法律一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在合法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另一方面又不允许当事人滥用这种权利来损害国家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此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了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为无效合同。(www.hetong365.com)

第四十二讲 技术合同(二)

技术开发合同

重点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www.hetong365.com)

技术开发合同可区分为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除具有技术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创造性技术成果,即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这种新技术成果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不掌握的、不存在的,只有经过研究开发方的创造性科技活动才能取得。因此,《合同法》第337条规定:“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技术开发合同是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330条第3款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为技术开发合同履行时间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复杂,为正确履行合同和合理解决纠纷,法律规定技术开发合同为要式合同。(www.hetong365.com)

(三)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须共担风险

因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是创造性的新成果,这种成果的取得本身就具有相当的难度,具有或然性。如果开发研究方尽了最大努力,仍因技术难度大而未能取得合同约定的预期成果时,应由合同双方共担风险。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www.hetong365.com)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效力

(一)委托开发合同的效力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即委托方委托另一方即研究开发方进行技术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均有一定的义务。(www.hetong365.com)

1、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这是委托人应负担的主要义务。研究开发费用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必需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方应当提供全部研究开发费用。如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费用包干使用或没约定结算办法的,对不足的费用委托方无补充义务;对结余的费用委托方也无权要求返还。研究开发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www.hetong365.com)

(2)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委托开发合同是研究开发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的,由此,只有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研究开发人才能履行合同。(www.hetong365.com)

(3)完成协作事项。为保证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完成,往往需要委托人对研究开发人予以协助。但委托人的协助,只是对研究开发的辅助性劳动,不能据此认定为合作开发。(www.hetong365.com)

(4)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这既是委托人的权利,也是委托人的义务。(www.hetong365.com)

2、研究开发方的义务

(1)亲自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委托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这决定了研究开发方具有主体上的限定性,亦即研究开发方必须有相当的研究开发能力。委托人之所以与特定的研究开发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是信任研究开发方的研究开发能力。所以,研究开发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亲自履行研究开发的合同义务,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当然,对于研究开发工作的辅助部分,如果技术难度较小,或者属于已被普遍掌握的技术,即使未经委托人同意,研究开发方也可将其转由第三人完成,但研究开发方应对完成的工作负责。(www.hetong365.com)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费用。首先,研究开发方应当依约定的用途使用研究开发费用,不能用于与研究开发项目无关的活动;其次,研究开发人应做到合理使用,避免浪费和给委托人增加不合理的负担;其三,研究开发方应当接受委托方对研究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www.hetong365.com)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成果。研究开发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及时组织验收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委托方。(www.hetong365.com)

(4)研究开发方的后续义务。研究开发方依照合同约定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对委托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帮助委托方掌握该项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技术开发成果的技术秘密,不得向第三人提供该项技术成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www.hetong365.com)

(二)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技术研究开发所达成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35条规定,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包括如下方面:

1、合作各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投资

所谓投资,是指当事人以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以资金以外的形式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www.hetong365.com)

2、合作各方应依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并相互协作配合

若一方当事人仅是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不能成为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www.hetong365.com)

3、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应保守技术情报、资料和技术成果的秘密。(www.hetong365.com)

三、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责任和技术成果归属

(一)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责任

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是指技术开发工作因遭遇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失败或部分失败时的风险负担问题。《合同法》第338条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所谓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课题本身在国际和国内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二是研究开发人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已做了主观努力;三是该领域的专家也认为研究开发的失败属于合理的失败。(www.hetong365.com)

(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归属

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应遵循以下规则:

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权一般归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优先受让权。(www.hetong365.com)

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权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合作开发的一方当事人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但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他方不得申请。(www.hetong365.com)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依据合同有关条款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成果转让给第三人。(www.hetong365.com)


第四十三讲 技术合同(三)

技术转让合同

重点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除具有技术合同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有技术成果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约定转让的、特定的、现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成果,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普遍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不能成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www.hetong365.com)

(二)技术转让合同为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的技术转让合同还要求具备特定手续,故技术转让合同为要式合同。(www.hetong365.com)

(三)技术转让合同转移的是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等权利

关于技术转让合同转移的权利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技术转让合同转移的是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也有的认为,技术转让合同转让的是技术成果所有权;还有的认为,技术转让合同转让的是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我们认为,从技术转让合同的订立目的看,受让方主要是为了取得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但从转让后果上说,技术转让合同所转移的权利因技术转让合同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别,包括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等权利。例如,在专利权转让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让与人所转移的就是专利权和技术秘密的所有权;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转让的只是专利权的使用权;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让与人转让的却是专利申请权。(www.hetong365.com)

二、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使用范围”条款

《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这就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所谓“使用范 围”条款的规定。此处所称的“范围”,是指技术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对实施专利技术或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合理限制,它包含了当事人合法使用作为合同标的技术的行为界限和活动领域。这类限制主要包括:

(一)期间范围。(www.hetong365.com)

(二)使用地区范围。(www.hetong365.com)

(三)实施方式的范围。(www.hetong365.com)

三、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一般效力

技术转让合同的一般效力主要指《合同法》中规定的让与人和受让人所承担的一般性义务。(www.hetong365.com)

1、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义务

《合同法》第349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这是对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让与人的首要义务是保证所提供技术的权属清楚无争议,保证自己是该项技术权利的合法拥有者。否则,就不能达到订立技术转让合同的目的,就会侵害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并给技术市场秩序带来消极影响。除此之外,让与人还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www.hetong365.com)

2、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义务

合同法第350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当事人订立技术转让合同转让某项技术时,被转让的技术中往往存在未公开的秘密部分。如果对让与人享有权益的未公开技术随意披露、传播,就会极大损害让与人的权益。因此,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可以约定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密的范围和期限作出明确约定,让与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承担保密义务。(www.hetong365.com)

3、双方对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

所谓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或技术秘密所作的革新和改良。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多数技术转让合同所包含的技术是双方都有可能进行新的改进和发展。对于这种超出原有转让技术的新的改进和发展如何分享,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www.hetong365.com)

(二)特别效力

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别效力主要指《合同法》中对两种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义务的特别规定。(www.hetong365.com)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以下义务:

(1)许可方的义务

许可方应依合同约定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许可人应当保证其对专利技术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保证被许可人依合同约定使用其技术不会损害第三人权利;若合同中约定专利实施许可为排他实施许可,则许可人不得在已经许可被许可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若合同中约定专利实施许可为独占实施许可的,许可人和任何第三人都不得在已经许可被许可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许可人还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其权利的义务,并应当办理法律规定的必要手续,交付与实施技术有关的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www.hetong365.com)

(2)受让方的义务

受让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范围、方式使用技术,未经许可人同意,不得允许第三人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是受让方的主要义务,使用费可以理解为受让方对专利权人转让其专利使用权的报酬;在实践中,转让方往往要求受让方承担实施专利的义务。尤其是在合同价款采取提成支付的情况下,通过受让方履行实施专利的义务,可以使转让方获得对方实施其专利的最大利润。(www.hetong365.com)

2、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分别应负担以下义务:

(1)转让人的义务

转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和可靠性 ,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www.hetong365.com)

(2)受让人的义务

受让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www.hetong365.com)

第四十四讲 技术合同(四)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

重点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一、技术咨询合同

(一)技术咨询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报告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性劳务成果

当事人订立技术咨询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研究开发新的技术成果,也不是为了转让现有的技术成果。而是为了就特定的技术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即提供技术服务。(www.hetong365.com)

2、技术咨询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合同法》并未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特定形式,这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迥异。因此,可以认为,技术咨询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www.hetong365.com)

(二)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

1、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有关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材料、数据。(2)按时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并按约定支付报酬。(3)对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有保密义务。(www.hetong365.com)

2、受托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提供咨询报告或者解答委托方提出的问题。(2)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3)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有保密义务。(www.hetong365.com)

二、技术服务合同

(一)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www.hetong365.com)

技术服务合同在实践中包括技术辅助服务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其中所谓技术辅助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科技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专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所谓技术中介合同,又称技术中介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订立技术合同的机会或者作为订立技术合同的媒介的合同。所谓技术培训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所指定的人员进行特定技术培养和训练的合同。(www.hetong365.com)

技术服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点:

1、技术服务合同是以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特定技术问题,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问题。非以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订立的合同不是技术服务合同。(www.hetong365.com)

2、技术服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与技术咨询合同相同,《合同法》并未规定技术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特定形式。因此,可以认为,技术服务合同也是不要式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www.hetong365.com)

(二)技术服务合同的效力

1、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2)按期接受受托方的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www.hetong365.com)

2、受托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2)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按合同约定范围和期限承担保密义务。(3)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样品。(www.hetong365.com)

三、新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事实上也是当事人之间互通技术信息、交流工作成果的过程,这一过程为双方当事人创造出更新的技术成果提供了条件和机会。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新技术成果权益如何归属,《合同法》规定,受托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受托方;委托方利用受托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委托方。对新的技术成果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享有就该技术成果取得的精神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利益。(www.hetong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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