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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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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 合同法网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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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概述 重点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一、 委托合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为自己处理事务,他方允诺为其处理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方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允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人,即接受委托的人,为受托人。(www.hetong365.com) 委托合同是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类型。早在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对委托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早期的罗马法也有委任、代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后的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基本上也都对委托合同制度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均对委托合同与代理加以明确区分,一般是在总则中专门规定代理制度,而在债编中专门规定委托合同。(www.hetong365.com) 在现代社会中,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由此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空间和范围。除与委托人人身密不可分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事务如收养关系的建立和终止、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遗嘱的制作、出版或演出合同的履行等,以及违背公序良俗或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的事务如销售、运输毒品或淫秽物品等,一般不适用委托合同外,其他各种事务,无论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都可以适用委托合同,委托人都可以经由委托合同委托他人代为处理。(www.hetong365.com) 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在委托的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可见,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也就是说,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如前所述,只要不是违背公序良俗或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不是与委托人人身密不可分的、具有人身性质的各种事务,均可委托他人处理。(www.hetong365.com) (二)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人作为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基于其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和信任;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为委托人处理事务,也是基于其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总之,委托合同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没有这种相互了解和信任,委托合同关系就难以成立,即使成立了委托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并且生效后,如果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了不信任,就可以随时终止或解除委托合同。(www.hetong365.com) (三)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同时,委托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一般无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形式均可,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形式。但是,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此种情况下,书面形式的委托合同为要式委托合同。(www.hetong365.com) (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究竟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应当依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在现实生活中,法人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大多为有偿合同;而公民之间基于亲友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大多为无偿合同。但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委托合同,都必须符合委托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即必须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这一形式和内容,否则就不成其为委托合同。(www.hetong365.com) 三、委托合同与类似概念的区别 (一)委托合同与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www.hetong365.com) 代理既然是由代理人代本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那么就与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一样,都属于为他人服务,因此极为相似。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的事务,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其中也包括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即为代理,而实际上代理也往往是此种情况下处理委托事务的手段。(2)代理如果属于委托代理,则必须以委托合同作为代理权授予的基础。(www.hetong365.com) 但代理与委托合同是不同的,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在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只能为法律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行为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2)代理属于对外关系,存在于本人与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否则就不成其为代理;而委托合同属于对内关系,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否则也就不成其为委托合同。(3)在代理中,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其成立应有受托人的承诺,若受托人不作承诺,委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则不能成立。(4)代理根据代理人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产生的根据只能为委托,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毫无关系可言。(5)在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www.hetong365.com) (二)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这与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一定的事务相似。(www.hetong365.com) 但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是不同的,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要素;而委托合同不以受托人完成事务的一定结果为要素。(2)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自己独立承担风险;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也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自己并不承担完成工作任务的风险。(3)承揽合同注重工作的完成结果,承揽人可以将承揽工作的次要部分交由他人完成;而委托合同注重事务的处理过程,受托人原则上不得将委托事务再转托他人。(4)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在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一般不涉及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在完成委托处理的事务时,一般会涉及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5)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www.hetong365.com) (三)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为此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这与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劳务相似。(www.hetong365.com) 但雇佣合同与委托合同是不同的,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雇佣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由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而委托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受托人提供劳务只是满足这一目的的手段。(2)受雇人依据雇佣合同提供劳务,必须绝对服从雇佣人的指示,自己一般不享有独立的酌情裁量的权利;而受托人虽然必须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但一般都享有一定的独立裁量的权利。(3)雇佣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www.hetong365.com) 四、委托合同的分类 在委托合同的委托方式上,以委托事务的范围为标准可将委托划分为两大类,即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这里应明确的是,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在委托合同的性质上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并无不同,两者只是在委托事务的范围上有所不同。划分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的意义在于,使受托人能够明确自己在什么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也使第三人能够知道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以防止因委托事务范围不明确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即使发生了纠纷,也便于根据委托事务范围确定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责任。(www.hetong365.com)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其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特别委托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如某原告将其诉讼事务委托给某律师处理,某公司将其制作年度财务报告事务委托给某注册会计师处理等。受托人接受特别委托后,可以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法行为来处理委托事务。(www.hetong365.com) 概括委托,又称一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其处理一切事务。这里应注意两点:其一,概括委托并不是绝对的。概括委托并不意味着委托人将其任何事务毫无保留地一概委托给受托人处理,而只是表明委托事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不受明确限制。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34条规定,“有关不动产之出卖或设定负担,不动产之租赁、其期限逾二年者,赠与、和解、起诉、提起仲裁事务,非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即使概括委托的受托人也不得处理。”其二,概括委托也是有范围的。概括委托只是表明委托人将其一定领域的一切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处理,在此领域内,受托人处理事务的范围不受限制。如某人将其房屋买卖业务或租赁业务的所有事宜委托给某人处理,某企业聘请某律师担任其企业法律顾问等。(www.hetong365.com) 委托合同的效力 重点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一、受托人的义务 (一)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委托合同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订立的,所以受托人应当一丝不苟地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地完成委托事务。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的首要义务或基本义务。这里,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委托人有指示时,受托人应尽可能地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的指示依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三种:其一为命令性的指示,此时受托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绝对不得变更,即使受托人的变更意见可能会更有利于委托人,也不得为之;其二为指导性的指示,此时委托人虽有指示,但却明示或默示地赋予了受托人一定程度的酌情裁量权,即在关系变化或委托人发出指示时真相未明而俟后需要对指示加以变更的情况下,受托人可以酌情予以变更;其三为任意性的指示,此时受托人在确保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的情况下,享有独立裁量的权利,对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因势而定。一般认为,民法中所称的指示,多指指导性的指示,也包括命令性的指示。(www.hetong365.com) 其次,受托人在情势紧急时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如果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也应当经委托人同意。但是,如果情势发生了订立委托合同时所没有预料到的变化,且情况紧急,受托人无法事先与委托人协商,那么只要能够推定委托人若知有此情况也会允许变更指示,受托人就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例外。这一例外规定,旨在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为依托,开辟特殊情况下实现委托合同目的的新途径。例如,甲委托乙为其出售股票,明确指示某日以后再抛出,但突然股票价格骤跌,如果等到甲指示的某日再出售,股票价格将低落不堪,而甲又外出办事,短时间内难以取得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乙推定甲如果知道此情况也会变更其指示,那么乙就有变更甲指示的权利,应当机立断妥善处理。(www.hetong365.com) 再次,受托人在变更指示后负有报告义务。在变更时受托人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应于变更后及时报告委托人。如果因受托人的怠于报告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www.hetong365.com) (二)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如前所述,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的,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性。这就要求原则上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托他人处理。只有这样,才符合委托人的初衷,防止受托人有负委托人的信任而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情形出现。(www.hetong365.com) 虽然受托人一般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转委托也是允许的。转委托,又称复委托,是指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人委托的部分或全部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委托合同关系的行为。在转委托关系中,由受托人负责选定第三人,该第三人称为次受托人;并且,转委托的内容必须依原委托的内容。合同法规定的转委托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www.hetong365.com) 对于受托人进行的转委托,委托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如果委托人同意,则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即次受托人,而次受托人也直接就委托事务向委托人负责。由此,委托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自然地在委托人与次受托人之间产生,即委托人应当向次受托人预付费用、发布指示、支付报酬、赔偿损失,而次受托人也应当对委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尽力勤勉地履行义务。(www.hetong365.com) 同时,受托人也可以向次受托人发布指示。因为受托人对次受托人的选任已经过委托人的同意,因此受托人仅就其对次受托人的选任及指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因受托人选人不当或指示有误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www.hetong365.com) 其二,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www.hetong365.com) 受托人进行的转委托,一般都要经过委托人的同意。如果受托人的转委托未报知委托人或虽报知但委托人未同意,则该转委托的第三人就应视为受托人的履行辅助人。在此种情况下,该转委托的第三人处理事务的行为应视为受托人自己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也应视为受托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总之,受托人应对未经同意的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www.hetong365.com)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转委托,应当视为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所谓紧急情况,又称不得已之事由,是指受托人自己处理委托事务受阻碍,而委托人将会因该委托事务处理的中断而受损害,且时机急迫,来不及或无法通知委托人的情况。此种情形下的转委托称为紧急的转委托。例如,受托人在为委托人与他人签约的前一天受了重伤,而该签约对委托人又至关重要,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如果不转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就会使委托人受到很大损失,因此,为了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转托第三人代自己为委托人签约。此时,对受托人的这种转委托,应当视为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而受托人仅就其对次受托人的选任及指示承担责任。(www.hetong365.com) (三)报告的义务 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如果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受托人就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委托合同约定了报告时间的,受托人还应按时进行报告;如果委托人没有要求受托人报告,但却有报告的必要,如事务处理进行有障碍、情事变更等,受托人也应当随时报告。受托人报告义务的具体内容一般不由法律直接规定,而由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www.hetong365.com) 在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就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处理经过和结果,如处理委托事务的始末、各种帐目、收支计算情况等,并应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如清单、发票等。(www.hetong365.com) (四)转交财产的义务 此项义务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而产生的。对于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后果,自然应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只要是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受托人都应当及时转交给委托人。这些财产,包括金钱、实物及其孳息、其他财产权利,如受托人因出售委托人的物品而取得的价金、为委托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等,不论是以委托人名义取得的,还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取得的,也不论是因转委托由次受托人取得的,还是由受托人自己在处理委托事务中直接取得的,受托人均应将其转交给委托人。当然,委托人请求受托人交付财产的这项权利,可以让与。(www.hetong365.com) (五)赔偿损失的义务 因受托人的原因造成委托人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依委托合同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有偿委托合同因委托人支付了报酬,其赔偿责任比无偿委托合同重;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没有报酬,其赔偿责任比有偿委托合同轻。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否则即为有过错,对于委托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受托人应负赔偿责任,即有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要有过错,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负赔偿责任,只有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负赔偿责任。这里的“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www.hetong365.com)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均有一定的权限范围。当受托人超越权限处理事务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不论其有无过错,也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均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www.hetong365.com) 在委托合同关系中,有时受托人不止一个,即委托人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个或数个受托人违反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就可以向所有受托人或其中任何一个受托人要求赔偿,即受托人为数个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其中一个或数个受托人未与其他受托人协商而实施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则无过错的受托人可以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实施行为的受托人行使追偿权。这里应注意的是,负连带责任的受托人必须是委托人所委托的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人,如果委托人分别委托不同受托人处理不同事务,如某大商场委托甲代为购进家用电器、委托乙帮助销售电视机、委托丙帮助销售冰箱,那么各受托人仅就各自处理的事务向委托人负责,而不产生连带责任的问题。当然,当事人事先约定按份责任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无特别约定,数个受托人就应当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www.hetong365.com) 二、委托人的义务 (一)支付费用的义务 支付费用,是指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而必须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手续费等。由于受托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的,因此,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如果委托人不支付必要的费用,受托人就有可能因经济上的原因而解除合同。委托人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有两种方式:一是预付费用,二是偿还费用。(www.hetong365.com) 其一,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非经约定,受托人并无垫付费用的义务,而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应当先预付诉讼费。委托人预付费用的多少以及预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应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和处理时的具体情况而定。这里应注意的是,预付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使用的,其与委托事务的处理并不形成对价关系,与合同约定的报酬并不是一个概念。同时,也正因为预付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受托人并无申请法院强制委托人预付费用的权利;但在有偿委托合同的场合,因委托人拒付费用以致影响受托人基于该合同的收益或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有权请求赔偿。(www.hetong365.com) 其二,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受托人无为委托人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委托人偿还的权利,即委托人应当偿还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费用。委托人偿还的费用一般应限于受托人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首先,在确定必要费用的范围时,应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及支出费用的具体情况,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直接性原则,即受托人支出的费用应与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二是有益性原则,即受托人支出的费用应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三是经济性原则,即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费用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采用尽量节约的、适当的方法处理事务。由此可见,不能以受托人主观上是否认为支出为必要作为标准,而应以受托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状态作为标准,以防其滥用。其次,委托人偿还费用时,应加付利息。利息从垫付之日起计算。双方对于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当时的法定存款利率计算。例如,甲因出国数年将自己的房屋委托乙看管并出租,后甲回国,乙应当将房屋及历年的房屋出租费交付给甲,而甲应当将乙为管理该房屋所支出的维修费等必要费用,连同自乙支付时起的利息,偿还给乙。(www.hetong365.com) (二)支付报酬的义务 支付报酬,这只是对有偿委托合同而言,其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而无偿委托合同因其本身是无偿的,则不存在支付报酬的情况。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委托合同多有约定报酬,即使未约定报酬,但依据习惯或者委托事务的性质应当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委托人仍应支付报酬,受托人则享有给付报酬请求权。(www.hetong365.com)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导致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属于委托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合理负担此风险,即委托人应当根据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出工作时间的长短或者所提供事务的大小,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但因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导致委托合同终止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受托人则无报酬请求权,当然,如果报酬是分期给付的,受托人债务不履行前已受领的报酬则无须返还。(www.hetong365.com) 报酬的标的和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61、62条的相关规定确定。此外,报酬的标的不仅限于金钱,还可包括有价证券或其他给付,但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则应给付金钱报酬。(www.hetong365.com) 至于支付报酬的时间,各国民法大都采取“后付主义”,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事先支付报酬的外,非于委托关系终止及受托人明确报告始末后,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因此,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支付报酬为由,就委托事务的处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支付报酬并不以受托人成功地处理委托事务为要件,当然,有特别约定的从约定。(www.hetong365.com) (三)赔偿损失的义务 首先,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负赔偿损失的义务。其一,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如果因其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其二,即使委托人自己没有过错,但如果受托人是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受托人也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并且不以缔结合同时所预见的及处理事务时所发生的为限。当然,如果受托人所受的损失是由第三人的加害行为造成的,受托人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但第三人不明或无资力或无过失时,受托人就只能请求委托人予以赔偿。委托人在向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如果有应负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委托人就可以请求受托人让与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www.hetong365.com) 其次,因再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使受托人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负赔偿损失的义务。如前所述,委托合同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其订立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委托人不宜再将委托事务委托给受托人以外的第三人处理。即使委托人要把委托事务再委托给受托人以外的第三人处理,也必须经过受托人同意。而这实际上就是委托合同的协议变更,由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如报酬减少,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www.hetong365.com) 三、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 (一)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有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时,委托人就自动介入到受托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中,取代了受托人的合同地位。但是,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就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www.hetong365.com)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第三人清楚地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即第三人知道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第二,第三人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而非事后才知道;第三,非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情形,就如:第三人与受托人约定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不约束其他人;有交易习惯表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如行纪合同;有证据证明如果委托人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就不会订立该合同等。(www.hetong365.com) 委托人自动介入后,一般情况下受托人就无须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有特殊交易习惯;但是,受托人仍然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约定支付报酬。(www.hetong365.com) (二)委托人的介入权 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这就是委托人的介入权。此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委托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行使介入权,而不须经受托人或第三人同意。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则不产生委托人的介入权。(www.hetong365.com) 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条件是:第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即受托人和第三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第二,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间接影响到委托人的利益,此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第三,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应当通知受托人与第三人,第三人接到通知后,除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外,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合同地位,该合同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www.hetong365.com) 委托人的介入权与委托人的自动介入不同,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1)介入权的发生以自动介入的不发生为前提。(www.hetong365.com) (2)介入权以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为适用前提;自动介入则以第三人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为适用前提。(www.hetong365.com) (3)介入权须有委托人权利的行使;自动介入则不存在权利的行使问题,系当然发生。(www.hetong365.com) (4)介入权产生的阻却事由为:如果第三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自动介入的阻却事由则为: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www.hetong365.com) (三)第三人的选择权 为了平衡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合同法》在承认了委托人的介入权的同时,也承认了第三人的选择权。(www.hetong365.com) 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即第三人既可以选择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请求仍然由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第三人的选择权。(www.hetong365.com) 这里应注意的是,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基础,并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第三人的选择权是对其实体权利相对人的选择权,而不是其行使请求权顺序上的选择权。因此,如果第三人选择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那么即使因委托人欠缺履行能力而不能完全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能就委托人未能承担责任的部分再向受托人主张权利,这就是所谓的“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www.hetong365.com) (四)受托人的披露义务 在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为了实现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受托人在下列情形下应负担披露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充分、真实地进行披露: 其一,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负担披露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从而使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权,对第三人主张受托人的权利; 其二,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也应负担披露义务,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从而使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选定相对人主张权利。(www.hetong365.com) (五)委托人和第三人的抗辩权 在委托人行使介入权,从而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时,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在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时,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www.hetong365.com) 委托合同的终止 重点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一)一般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共同适用的终止原因。例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不可能,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存续期间届满,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等。(www.hetong365.com) (二)特殊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当事人一方任意解除委托合同。(www.hetong365.com)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任意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而受托人也可以随时辞去委托。这是因为委托合同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如果一方对对方的信任有所动摇,合同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理由。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必然招致不良后果,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当然,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此权利。(www.hetong365.com) 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不利于委托人方面而言,是指当受托人在未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时,委托人自己不能亲自处理该事务,又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受托人代他处理该事务而发生损害的情形;就不利于受托人方面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得报酬。在后一种情况下,委托人除应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还应对在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www.hetong365.com) 但是,如果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不尽注意义务,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然这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所以,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www.hetong365.com) 其二,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www.hetong365.com) 如前所述,委托合同的成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所以,如果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否取得相互信任还是未知数,委托合同也就失去了实际存在的意义。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法律规定在以上三种法定事由发生的情况下,委托合同可以终止。但是,也存在两种例外情形: 一是合同另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即使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况发生,委托关系仍不消灭。如果有此约定,当然依照其约定。例如,委托律师诉讼时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死亡而停止代理诉讼。(www.hetong365.com) 二是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国外及有关地区的民法对此也作了规定。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50条规定,“委任关系因当事人一方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但契约另有订定或因委任事务之性质不能消灭者,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第672条规定,“委托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原则导致委托合同的终止,但以下两种情况为例外:其一,对委托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发生疑问;其二,不宜立即终止的委托合同”。(www.hetong365.com) 这里应当说明的是,上述两种例外情形只发生在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况下。如果是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则无论何种情形都会导致委托合同终止。(www.hetong365.com)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www.hetong365.com) 二、委托合同例外不终止时的法律后果 (一)受托人继续处理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这三种法定事由时,一般来说,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如果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委托合同就不能终止,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还应当负有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直至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了委托事务为止。例如,委托人死亡,但委托人的继承人却远在外国,一时不能赶回来,如果受托人不继续处理其事务,势必会使委托人的继承人受到损害,则受托人就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直至委托人的继承人能够承受时为止。(www.hetong365.com) 此外,在受托人继续处理事务的情况下,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偿的,则受托人仍有权请求支付报酬。这对委托人来说并未增加负担,而对受托人来说则起到防止损害其利益的作用。(www.hetong365.com) (二)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如保存好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单证和资料、保管好委托事务的财产,直至委托人能够接受时为止。例如,需要找新的受托人代替前一受托人的工作,但寻找的过程需要时间等,那么在委托人处理好以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就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措施,继续处理委托事务。(www.hetong365.com) 法律规定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担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是因为:受托人死亡后,继承人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利;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法人破产后,由清算组织接管,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保管、估价、处理和分配,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这里应注意的是,对所谓的“必要措施”应作广义理解,它既包括消极的保存行为,也包括积极的对委托事务的处理行为。(www.hetong365.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合同法网www.hetong365.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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