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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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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 合同法网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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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概述 重点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活动。”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 行纪合同作为《合同法》中新增加的有名合同之一,它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信托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被称为行纪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4 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活动。”其中以自己名义为他方办理业务的,为行纪人;由行纪人为之办理业务,并支付报酬的,为委托人。如某服装厂甲委托某销售公司乙代销产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甲销售,代销价款归甲方,乙方收取代销费。在这个关系中,甲为委托人,乙为行纪人。(www.hetong365.com) 行纪制度,在罗马法时代尚未产生,最早罗马法上所谓的行纪契约,是指被继承人将遗产的全部、一部或者一特定物,嘱托其继承人转交给指定的第三人,这时的契约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这种行纪契约只是委托的一种,是一种遗产处理形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行纪合同。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国际贸易的兴起,出现了专门以办理商品购入,贩卖或其他交易事务为业务并收取一定佣金的经纪人,他们主要根据财产所有人的委托,为受益人(第三人)的利益而运用此财产,对财产所有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这种由中世纪所通行的用益权制度发展而来行纪制度,成为英美法系中信托法的渊源之一。(www.hetong365.com) 随着行纪业务的发展,行纪合同逐渐被广泛应用,成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现代各国大都有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当然,在对行纪合同的认识上略有不同,如瑞士债务法认为承揽运送合同是行纪合同的一种;法国和德国商法典都对行纪合同作了专门详细的规定,认为承揽运送合同和行纪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行纪也有专门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行纪业曾经日趋衰微,一些行纪组织被撤销。直至改革开放以后,行纪业才又兴盛起来,时至今日,已成规模。然而,在我国80年代所颁布实施的3个合同法中并无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因而行纪合同也只能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欠缺使行纪业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指引和规范,从而使行纪业在我国的发展受到了一定局限。为改变这种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分则部分第二十二章共用十条对行纪合同加以规定。(www.hetong365.com) 二、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不要式、诺成合同。(www.hetong365.com)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和有价证券买卖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利益相互对应具有对价关系,因而为双务有偿合同;同时,行纪合同的成立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行纪合同又是不要式、诺成合同。行纪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与书面两种形式。除法律对行纪合同的订立有必须为书面的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循以外,合同法没有特别限定行纪合同的订立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是行纪合同的订立会采用行业通行的格式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www.hetong365.com) (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www.hetong365.com) 所谓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业务,是指当行纪人与第三人开展交易时,行纪人无须告诉该第三人自己的委托人是谁,也无须告诉第三人自己与委托人签订了行纪合同,只要告诉第三人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三人无权过问行纪人的委托人是谁,亦不得以行纪人与委托人的行纪合同成立与否,而决定其与行纪入的交易行为的效力。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时,自己即为权利义务主体,由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www.hetong365.com) (三)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www.hetong365.com) 所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又可称为“为了委托人的计算”,是指由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的利益或者损失均归属于委托人,而与行纪人自身无涉。行纪人为委托人所购、售的物品或委托人交给行纪人的价款或行纪人出卖所得价金,虽在行纪人的支配之下,但其所有权归委托人。这些财产若非因行纪人原因而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也由委托人承担。例如,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了商品或者以低干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了商品,这种差额利益应归委托人所有,但委托人有义务支付行纪人为其买卖而支出的费用。行纪合同的行纪人虽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因该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应归于委托人承受,因此,在行纪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应充分考虑到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www.hetong365.com) (四)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法律行为。(www.hetong365.com) 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的一种,但行纪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能力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才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凡涉及继承、婚姻、赠与等行为,不能采用行纪形式进行委托。(www.hetong365.com) 三、行纪合同与其他相似概念的区别 (一)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有许多相同点,如都是以提供劳务为合同的标的;都是以当事人双方的信任为基础;都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明确规定,关于行纪合同除另有规定外,可以适用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423条有此相同规定。(www.hetong365.com) 但两者除有共同特征外,还具有明显的区别: 1、合同的适用范围不同。(www.hetong365.com) 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www.hetong365.com) 2、合同中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www.hetong365.com)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不履行义务,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可以以自己名义,也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所以受托人与第三人间订立的合同有时可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www.hetong365.com) 3、合同的有偿性不同。(www.hetong365.com) 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可以从委托人处收取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www.hetong365.com) 4、合同中提供服务人的资格及活动方式不同。(www.hetong365.com)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必须是以从事行纪活动为营业的经营主体,其开业和经营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登记。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则不受专门限制,可以是任何适于处理特定的委托事务的公民或法人。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www.hetong365.com) (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都是新合同法在分则新增设的内容。两类合同有许多相类似之处, 如都是提供服务的合同;都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行纪人、居间人都有忠实于委托人利益的义务;都具有主体限定性。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有共同点,但作为两类不同的合同又有着严格的区别: 1、合同规定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www.hetong365.com) 在我国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www.hetong365.com) 2、合同的标的不同。(www.hetong365.com) 所谓标的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这正是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本质上的区别。(www.hetong365.com) 3、合同规定的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www.hetong365.com)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于行纪合同本身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尽管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但是委托人对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无权干涉,行纪人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当然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间合同中,无论是报告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设定、产生,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向委托人汇报所为行为的始末经过的义务。但如居间人违反诚实义务,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致使委托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www.hetong365.com) 4、合同有偿性体现的时间不同 两类合同规定的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合同法第422条、第426条分别规定了行纪人、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该合同得到了履行,行纪人将第三人履行的标的物移交给委托人,行纪人有权要求委托人依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给付报酬,即行纪人取得报酬的时间是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得到履行且履行的标的物交付给委托人时。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报告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报酬,媒介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的报酬应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负担,居间人取得报酬的时间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并不要求合同得到了履行。(www.hetong365.com) 行纪合同的效力 重点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一、行纪合同对行纪人的效力 行纪合同对行纪人的效力表现在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 (一)行纪人的权利 1、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 所谓行纪报酬,是指行纪人为履行行纪合同,向委托人提供劳务服务的对价。行纪人就自己处理委托事务的不同情况,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有以下几种情况:(l)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的义务,有权请求全部报酬;(2)因委托人的过错使得合同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而使委托合同提前终止,行纪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报酬;(3)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可以就已履行的部分的比例请求给付报酬。报酬数额,一般由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如有国家规定,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原则上应于委托事务完成之后支付报酬,但当事人约定预先支付或分期支付的也可以按约定执行,如果寄售物品获得比原约定更高的价金,或者代购物品所付费用比原约定低,可以约定按比例增加报酬。(www.hetong365.com) 2、行纪人对委托物的提存权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买入或卖出委托物。对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其购买的买入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并支付报酬。如果委托人不及时受领或者取回委托物,则行纪人仍负有保管义务。为维护行纪人利益,法律赋予行纪人提存委托物的权利。行纪人行使提存权的条件是:(1)行纪人应当催告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受领;(2)委托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拒绝受领买入物的;(3)行纪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01条关于提存的规定行使提存权。(www.hetong365.com) 行纪人提存委托物的方式有两种:行纪人直接将委托物提存;委托物不适合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委托物,提存所得价款。(www.hetong365.com) 3、行纪人的介入权 行纪人的介入权是由商业习惯发展而来的,最早出现于《德国商法》,此后,《日本商法》、《瑞士商务法》等纷纷仿效。所谓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指行纪人在执行委托人指令卖出或买入有价证券或其他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以自己的名义充当买受人或卖出人的权利。行纪合同的委托物必须是有市场定价的商品。这是介入权构成的要件。这一要件既是行纪人产生介入权的要件,又是判定行纪人是否在对委托人不利时实施介入以及行纪人实施介入对委托人不利时损害赔偿的标准。行纪人所依据的价格应当明确,以便能公平地行使介入权。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实际上就是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其与委托人之间直接订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成立,一般认为介入是实施行纪行为的一种特殊方法,行纪人虽然实施介入到买卖合同中来,但依然是行纪人。民法上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均可适用。行纪人行使介入权之后,仍有报酬请求权。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付给行纪人报酬。但是,如果在订立行纪合同或者行纪人在履行义务时告之委托人自己想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时,委托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行纪人便不能实施该行为。(www.hetong365.com) 4、行纪人的其他权利 除了上述权利,行纪人还享有留置权;合同约定行纪人垫付事务处理费用,委托人应支付的,行纪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等。(www.hetong365.com) (二)行纪人的义务 1、行纪人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www.hetong365.com)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行纪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其为有偿合同,行纪人对于自己为委托人购进或者出售的物品,妥善保管委托物应当是行纪人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如果行纪人能证明其已经尽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但是委托物却由于不可抗力或物品本身的自然损耗等不可归责于行纪人的事由造成损坏灭失、缺少、变质、污染的,行纪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除非委托人另有指示,行纪人并无为保管的物品办理保险的义务。因此,对于物的意外灭失,只要行纪人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可不负责任。对于灭失、毁损的财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损失。若委托人已指示行纪人为保管物品办理保险,行纪人却未予保险时,则属于违反委托人的指示,行纪人应对此种情况下的保管物的毁损、灭失负损害赔偿责任。行纪人在既无约定又无指示的情况下,对其占有的财物投保保险,如果其保险是为了保险人的利益且不违反委托人明示或可推定的意思,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保险费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www.hetong365.com) 2、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义务。(www.hetong365.com) 《合同法》第417条规定:“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一般情况下,行纪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人的指示办理行纪事务,但如果处在委托物在交付时有瑕疵,快要腐烂、变质了,行纪人又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络,如通讯中断、委托人远行等原因,致使行纪人不可能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在这种时候,如果不及时合理地处置,就会使委托人的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行纪人有权合理处分委托物。所谓合理处分,是指参照市价,根据委托物的状况,以适当的价格,及时予以处分。对于行纪人未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如发现委托物有瑕疵或者即将腐烂、变质,而怠于通知委托人,又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行纪人对于出售的物品、购进商品不作检查,或虽已作检查但对发现的物品的瑕疵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记录存证,并且没有及时通知委托人的,行纪人就应对委托物的瑕疵或者毁损、灭失承担责任。(www.hetong365.com) 3、行纪人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www.hetong365.com)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应遵从委托人的指示,选择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条件处理。在委托人的多项指示中,价格指示是最重要的一个指示,行纪人是否执行此指示关系到委托人利益是否能得到实现的根本性因素之一。(www.hetong365.com) 根据《合同法》规定,行纪人不按指示价格处理事务无非有两种情况:(1)行纪人以低于指定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指定价格买入的。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利益减少或增加开支,有可能发生损失。行纪人为了避免损失,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指定的价格买入时,应当及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在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行纪人擅自作主变更指示而作为的,对于违背委托人利益而带来的后果,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对其不利的行纪行为,并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但是行纪人把损失的差额部分补足时,应认为行纪人的行为对于委托人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得以违反指示为由拒绝接受。(2)行纪人以高于指定价格卖出或低于指定价格买进委托物的。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增加了利益或节约了开支,属于获益一方。依《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的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当然,委托人对卖出价格、买入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价格指示卖出或买入,即使行纪人卖出或买入的价格有利于委托人也不得为之。(www.hetong365.com) 4、行纪人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费用,是指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所支出的费用。我国《合同法》第415条明确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种行纪人负担行纪费用为原则,可能促使行纪人为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小心支出,以最少的投入去达到与第三人交易的目的。只有当行纪合同履行完毕,才能由委托人支付报酬,报酬就包括成本与利润。如果行纪人没有处理好委托事务,他所付出的代价,即支出的成本费用,也就算商业风险,由其自己负担了。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如委托人与行纪人事先有约定,不论事情成功与否,行纪人为此支出的活动费用,都由委托人偿还。(www.hetong365.com) 5、行纪人直接履行的义务 行纪合同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两个合同之连环关系:一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同时涉及三方主体,即委托人和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他必须自己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种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直接约束行纪人与第三人,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委托人不介入合同的履行的行为,就是所谓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发生合同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时,第三人不得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损害赔偿权,而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只能先承担责任后,再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同样的,第三人如果违约的,不得直接对委托人行使请求权,而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行纪人承担责任向委托人履行后,再行使向第三人的追偿权。当然,法律关于行纪人担保履行义务并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做出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行纪人不承担责任的例外约定来排除其适用。(www.hetong365.com) 6、行纪人其他义务。(www.hetong365.com) 除了上述义务外,行纪人还负有保管、保密义务等其他一些义务。(www.hetong365.com) 二、行纪合同对委托人的效力 行纪合同对委托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委托人的义务方面: (一)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www.hetong365.com)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有权利请求报酬,委托人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其数额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依习惯确定。委托人应当在行纪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合同对期限没有约定的,委托人应当在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合理期限内支付。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期届满后,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享有留置权。如果行纪人和第三人间订立的合同因有瑕疵或其他法定原因而导致该合同被解除的,应相当于行纪人未履行行纪行为,委托人自然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www.hetong365.com) (二)委托人负有受领或取回标的物的义务。(www.hetong365.com) 行纪人按照行纪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买回委托物的,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并支付报酬,从而终止合同。这样有利于及时解除行纪人的保管义务及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0条的规定,在经过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时,委托人应该将委托出卖物取回或处分。若经行纪人催告后仍不取回或处分的,行纪人有权就该委托出卖物提存。(www.hetong365.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合同法网www.hetong365.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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