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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交付 合同风险转移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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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交付 合同风险转移

[基本案情]

甲小学与乙供电所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双方对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电价、电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均有约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合同生效两年后,一个体户在甲小学实验室旁边开了—家洗衣店。一天下午雷雨交加,由于该个体户未及时切电源,导致电线起火,致使实验室的一台电子仪器短路而损坏。甲小学认为,在雷雨天,供电所未及时采取断电措施导致仪器受损,要求供电所赔偿损失l万元。供电所则认为,自己并未违反供电操作规程,已经依约将电安全供给了学校,校内电线起火造成的损失与己无关,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执未果,学校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供电所无违约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www.hetong365.com)

[争议问题]

本案中仪器损坏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178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开处为履行地点。”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约定供用电的履行地点,但是按照本条和供用电的有关法规规定,合同履行地点应是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即乙供电所的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电杆)处。(www.hetong365.com)

案发之时供电所已经将电安全供给了学校配电房,依据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已经由乙供电所转移给了甲小学,所以乙供电所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www.hetong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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