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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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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

[基本案情]

孙某为与他人合伙经营服装生意,于3月12日向许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2.5倍,至9月12日本息一次还清。孙某为许某出具了欠条。孙某用此款与他人合伙倒卖旧服装,被工商机关查获,旧服装被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l万元。孙某为翻本,竭尽所有财产再次经营服装生意,又亏损,至还款期届满,已经无支付能力。许某多次催要,孙某无法清偿欠款。某日,许某又向孙某催债,恰有姜某找孙某还款,孙某连忙将话岔开,进行掩饰。许某经了解,原来孙某数年前曾借给姜某1万元作经营资金,现在本息已达2万元。姜某准备归还孙某该借款本息,但孙某认为收回这2万元也得还债,让姜某暂时不要归还。一年后,孙某仍无归还许某借款的意思,许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姜某向其支付2万元以清偿孙某所欠的债务。(www.hetong365.com)

[争议问题]

法院是否应支持许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律师分析]

根据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许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www.hetong365.com)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的一种具体形式,我国《合同法》第73条作了规定,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解决当前的“执行难”问题。(www.hetong365.com)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包括债权、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权利,并且是可以依法请求的。(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表现为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其债务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应当以诉讼方式而非诉讼外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足以保全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于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相当于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债权人也不得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而只能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各个债权人不管是否行使代位权,都有权平等受偿,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权。(www.hetong365.com)

本案中,孙某与许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孙某因违法经营,亏损严重,不能如期向许某清偿债务。但他为了逃避债务,对姜某欠他的债务不积极催讨,故意让姜某拖延还款,自己又无能力归还向许某的借款,属于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许某有权请求法院判决以自己的名义向孙某的债务人姜某主张孙某的债权。(www.hetong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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