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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公证为合同生效要件,合同未经公证无效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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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公证为合同生效要件,合同未经公证无效


[基本案情]

1997年5月,某灯饰公司与某经销部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在T市由经销部销售灯饰公司的灯饰用品,合同最后一条约定:该合同经公证后生效。然而,该合同签订后因种种原因还没有进行公证,双方即按此合同实际履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销部因市场不景气再加上经营不善,要求解除合同未成,就以该合同未经公证、不能生效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灯饰公司认为,合同虽未经公证,但双方已按此合同实际履行,对方在开始履行过程中对是否公证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经销部擅自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www.hetong365.com)

[争议问题]

该合同未经公证,是否有效?

[律师分析]

当事人签订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其法律意义在于依此条件来确定当事人双方开始履行合同的日期,或者说是当事人开始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开始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日期。合同一旦签订并生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即产生约束力。然而,合同生效条件应当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个方面。如果合同符合生效的实质条件,而缺乏生效的某些形式条件,该合同可能无效,但也不排除有效的可能。灯饰公司与经销部双方约定,该合同需经公证后才能生效,这个公证只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的形式条件,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备条件,因此,此合同虽然未经公证,但不一定就无效,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双方在合同订立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按照此合同约定的实体内容实际厦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产生。该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就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一方再强调合同因形式条件欠缺而无效,已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当事人已经以履行合同这种方式改变了合同原约定条款,取消了合同生效所附条件。由此可见,经销部提出灯饰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理由不充分,因为双方已按此合同实际履行,只要符合生效的实质要件,即使未按约定予以公证,也应当认定为有效。所以,本案应按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由违约方经销部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对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合同在具备特定条件时的成立与生效给予了承认。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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