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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扩印服务部赔偿损失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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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 合同法网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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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扩印服务部赔偿损失案 【简要案情】 2000年5月3日,原告肖某因想念去世的丈夫,将一卷其夫妻俩与孩子所照的柯达牌彩色胶卷交给洪光彩色扩印服务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8元。彩扩部工作人员开出一张冲印单交给肖某。第二天,肖某去彩扩部取件时,被告告知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原告等等再来。后肖某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只愿意按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原告遂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其丈夫遗容的唯一的“全家福”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理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www.hetong365.com) 【争议焦点】 原告的请求有无法律根据? 【律师评析】 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承揽合同关系,系承揽人丢失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而引起的承揽合同纠纷,应受民法调整。原告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本案所涉及的由于工作成果或者原材料由于承揽人保管不善而被丢失的例子在生活中十分常见,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过某孤儿将父母与自己唯一的合照拿去照相馆冲印,胶卷被丢失,双方对簿公堂这样的典型案件。这类案例的共同之处在于:(1)被承揽人丢失的工作成果或原材料本身的经济价值不大,但对于定作人而言有着重要而特殊的意义,其所承载的信息对于定作人来说其价值是很难以金钱来衡量的。该物被丢失给定作人精神上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乃至巨大的心理创伤。(2)承揽人往往以行规行约为理由,只同意赔偿定作人数额菲薄的经济损失,根本无法弥补定作人的精神损害,抚慰其心理创伤。(3)定作人既可以依《合同法》的规定向承揽人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对方侵权为理由请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的损失赔偿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定作人若选择依《合同法》的规定向承揽人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己极其不利。显然,人民法院无法直接引用具体的法律规范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没有法律依据,只是由于有关法律规定的空白,作为人民法院审判依据的可能不是具体的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而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www.hetong365.com) 所谓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具有立法准则和行为准则的功能,而且具有审判准则与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所谓审判准则的功能,是指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的审判准则,也就是说,当民法就当事人所讼争的具体社会关系有具体规定的,应该适用该具体规定;当民法没有具体规定或者规定模糊或显得自相矛盾时,可采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补充法律的漏洞,直接引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审判规则。就本案而言,由于被告保管不善,致使对原告而言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胶卷丢失,给原告造成无法弥合的精神创伤,其精神损害客观存在。换言之,原告的损失是由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这两部分所组成的。因此,原告除了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被告赔偿胶卷费和退还预收费,还可以依照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请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www.hetong365.com) 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结合学理,我们把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神圣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遵循文明社会所公认的公平合理的价值观念去进行民事活动及分享民事活动之所得。本案的被告若只需对原告微不足道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则不足以弥补原告在精神上所受的伤害,显然有失文明社会所公认的公平合理的价值观念。司法机关可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案作出审判。(www.hetong365.com) 【特别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该解释是自2001年3月10日起开始施行的,因此本案不适用该解释。(www.hetong365.com)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4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www.hetong365.com) 《合同法》 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www.hetong365.com) 第113条第1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www.hetong365.com) 第265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www.hetong365.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合同法网www.hetong365.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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