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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区别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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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区别

[基本案情]

恒通公司与某工学院签订了联合开发重烧镁砂筛分深加工技术开发合同书一份。该合同规定:为生产重烧镁砂的分级质量,提高产品价格,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联合开发,合同有效期为3年。工学院按恒通公司每年外销12000吨重烧镁砂,每吨提取3美元;恒通公司提供研究此技术的原始条件与必要技术。基本要求是:提供1—10毫米的重烧镁砂原料、设备所需电源、水源、场所、厂房,并承担此费用。工学院根据恒通公司提供的条件及原始数据,研究、设计、制造重烧镁砂筛分深加工的新技术与新设备惯性共振式概率筛(以下称惯性筛),作价15万元。其中设备价7.5万元,研究费用7.5万元,提供1—3、 3—6、6—10毫米三种颗粒新产品,提供新流程中所需的所有设备,负责惯性筛的运转和维修。该设备的技术成果属于工学院所有,恒通公司在合同期内有使用权;合同有效期3年内工学院收回投入的开发费15万元,合同终止后设备归工学院所有。该合同还规定了验收方法、标准、纯利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生效后,工学院组织设计技术图纸,并委托某振动设备厂加工制造惯性筛并到该厂进行技术指导。同年11月19日,振动机械厂将惯性筛运到恒通公司,恒通公司出具了收条。后因恒通公司提出安装惯性筛所需的配电板、电缆线是设备的组成部分而工学院没有提供惯性筛及研究费价格过高等原因,致使合同终止。(www.hetong365.com)

[争议问题]

该合同是合作开发合同还是委托开发合同?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技术开发合同纠纷。由于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弄清本案争议的合同是委托开发合同还是合作开发合同,是正确处理该纠纷的前提。(www.hetong365.com)

根据《合同法》第十八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委托人的义务是按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研究开发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www.hetong365.com)

本案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名称为合作开发合同。审查合同的性质不是仅仅依据合同的名称,而主要是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审查符合哪类合同的法律特征,就认定为哪类合同。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恒通公司提供原始数据和电源、水源、场地、厂房、原料等条件,工学院根据上述条件,研究、设计、制造重烧镁砂筛分深加工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工学院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从恒通公司实施新技术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中以提成方式收回。而委托开发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参与合同标的新技术成果的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而参与研究开发的协助性或辅助性工作,则不属于实质性研究开发工作的范围。合作开发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参与合同标的新技术成果的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在本案中恒通公司并不参与新技术成果的实质性研究开发工作,只是参与研究开发的辅助性工作,因此,本案中的技术开发合同应属委托技术开发合同。(www.hetong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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