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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构成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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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构成

[基本案情]

2000年 6月24日,某电工厂与某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电工厂向租赁公司租赁异型特种漆包线生产设备,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为300万元。购货方式为电工厂在合同签字生效后,将手续费、保险费、保证金一次汇入租赁公司银行帐户,租赁公司收款后,将设备款汇寄电工厂银行帐户代购租赁设备,电工厂在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将相应设备发票交租赁公司。租赁期内租赁物件属租赁公司所有,期满由电工厂留购,转让价款为300万元,自租赁公司收到该价款之日起,所有权即转给电工厂。租期为36个月,租金为391,2万元,分六期支付。同年6月,市工行出具《租金偿还保证书》,同意作为该租赁合同偿还租金的保证人。合同签订后,电工厂于当年6月26日函告租赁公司,要求将保险金、手续费、委托费、保证金计14 .7万元,在300万元中扣除代其支付结算。租赁公司于6月27日将285.3万元汇给电工厂,并注明用途为“租赁设备款”。7月22日,电工厂电传租赁设备清单给租赁公司,并要求“以下设备请投租赁财产保险”。租赁公司遂于8月25日持此清单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租赁财产保险。经查,电工厂收到租赁公司设备款后,并未用于购买租赁设备,而是挪作他用,但其仍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共91.3万元,尚欠第四、五、六期租金364万余元。电工厂亦多次出具还款计划,但均未能执行。租赁公司为催讨租金遂诉至法院。(www.hetong365.com)

[争议问题]

电工厂与租赁公司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主合同的性质,究竞是融资租赁合同还是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亦即合同中对购买租赁设备方式的约定是否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与要求?

根据《合同法》第237条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融资租赁合同由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构成。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资向供贷方购买设备,并将购得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月支付租金补偿出租人所支付的设备价款、利息和一定的利润。因此,标准的融资租赁合同至少要有两个合同:供货合同与租赁合同组成,这两个合同是紧密相连又互相制约的,租赁合同的订立是供货合同订立的前提,即有租才有买;供货合同的履行又是租赁合同履行的前提,即供货合同是实现租赁合同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有的融资租赁交易,如转租、回租,还会涉及到更多的当事人,因而可能会有三个以上的合同。第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融资是交易的核心,借钱租物融为一体。承租人的目的是通过融资租赁来解决自己的资金问题,即由出租人代其向外购得设备并租给其使用;从出租人方面而言,它首先要筹集资金,然后按承租人的选择购得设备,出租人所关心的是出租期间承租人能否偿还购买设备款的本息及一定的利润,亦即租金。第三,设备及供应商由承租人选择和决定。第四,租金高于设备价款,因为租金是出租入分期提取包含租赁物价格在内的全部投资费用及预期利润的一种形式。第五,合同中包含不得中途解约等特约条款。第六,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由承租人选择和双方约定。第七,租期较长,一般在两年以上。在本案中,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具体事项作了明确约定,又约定由出租人委托承租人与供贷商签订合同购得租赁物,承租人购得租赁物后将发票交由出租人;出租人在给承租人的汇款用途一栏中注明为“租赁设备款”,担保人亦保证督促履行合同义务,当然亦包括款到后用于购置租赁物的义务,且其后,电工厂亦确有此类设备在其厂内使用(属自制)。由于承租人是真正需要租用物的一方,其对租赁物均有特殊要求,同时也对租赁物的质量最为了解,而另一方面出租人对租赁物不可能清楚其产地、质量等情况,这与业务及专业知识的局限性有关。故在我国目前的国内融资租赁业务中,大多采取这种形式。双方当事人均是为租赁之目的而非为以租赁形式谋借贷之高息,此种做法并无明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之处,故应当认定本案主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www.hetong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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