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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部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

作者:合同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合同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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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部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

[基本案情]

1996年8月,某服务部与一中学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服务部租该中学24平方米房屋一间,租期二年,从1996年7月15日至 1998年7月15日;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服务部有优先承租权。该合同还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1998年2至3月,及至合同期满前后,服务部与中学曾多次商谈续租事宜。此时,某物资公司亦要求承租此房,并表示每年愿付租金3万元,而服务部只愿每年付租金2.5万元。1998年10月,该中学与物资公司就该房屋出租事宜达成一份“房屋租赁的前提协议”,其中规定:“乙方租用甲方此房屋每年付费总金额3.5万元”。之后服务部、中学与物资公司再次协商,服务部表示愿出3万元租金续租,该中学表示物资公司的租金已提高到3.5万元。服务部见此即表示不再续租。到同年11月,该中学与物资公司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年租金为1.5万。与此同时,双方还签订一份捐资协议书,规定物资公司每年向中学捐资1.5万元助学。服务部见此合同,认为自己受骗,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中学与物资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确认自己对此房享有优先承租权。(www.hetong365.com)

[争议问题]

服务部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

[律师分析]

本案当事人间有两个房屋租赁合同,这两个合同的效力如何,是本案必须加以明确的问题。第一个合同是服务部与中学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中关于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的约定是否有效,对此需作具体的分析。(www.hetong365.com)

所谓优先权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对第三人的一种在先的权利,它保护的是该方当事人因该特定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一种特别需求或特殊利益,同时,并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关于优先权问题,《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一规定说的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对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是否有优先承租权则没有具体的规定,也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但有关法律、法规也没有禁止这种做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并不违反法律,只要这种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意,是真实意思表示,就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事实说明,服务部与中学在合同中关于优先承租权的约定,是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应受到法律保护,应确认该合同有效。(www.hetong365.com)

第二个合同是中学与物资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按照前一个合同,在同等条件下服务部有优先承祖权,如果中学如实告知实际租金条件,服务部一定会继续承租的。但由于该中学与第三人物资公司恶意串通,将实际租金1.5万元谎称为3.5万元,使得服务部觉得租金太高而放弃继续承租。可见,中学与物资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损害了服务部的合法权益。此合同应属无效,服务部在同等条件下对该房屋享有优先承租权。(www.hetong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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